副驾开门杀致人受伤,车又没投保交强险,该谁赔?法院:司机和副驾一起赔

**问:**肖律师,您好!我是青岛市城阳区的,之前坐朋友的车,副驾的人下车开门时没看后面,一下把骑电动车的路人撞倒了,人受了伤。朋友这辆低速电动车没投保交强险。交警认定是同等责任,可伤者还是把副驾的朋友和司机朋友告了。请问司机有责任吗?保险公司没有,如果有赔偿的话钱应该怎么出?

“开门杀”——机动车驾乘人员开门时不注意后方来车,导致与后方行人、车辆相撞,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见却又极易被忽视的高发风险。而当这辆机动车恰好又未投保交强险时,责任认定与赔偿主体就变得更加复杂:直接开门的副驾要担责,司机要不要担责?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又该怎么赔?

肖律师结合上述真实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肖律师先给核心结论:司机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实际控制人及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未投保交强险、又未对副驾开门尽到提醒和监督义务的情况下,与直接开门的副驾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直接侵权人(副驾)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直接造成“开门杀”的是乘车人,司机也是有责任的;而没有交强险,赔偿由责任人承担。

以下具体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法院说理

在上述城阳区交通事故案例中,法院认为:纪某1作为案涉低速电动车的驾驶员,对于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义务,而车辆对外是一个整体,车门属于车辆的一部分。发生事故时,纪某1将其行驶的车辆停放在路中间,且未能提醒、监督副驾乘坐人纪某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车门下车,其存在一定过错。纪某2在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导致车门与后方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直接造成了本案交通事故。

(三)解读

这一认定确立了"开门杀"中司机责任的核心:司机不仅是驾驶者,更是车辆的"看门人"、安全义务的保障者。**停车位置不当、未尽提醒监督义务,都属于过错。**这里的关键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中间偏左,而按照道路交通法规,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司机既未紧靠右侧停车,也未尽到提醒义务,过错由此成立。直接开门的人是副驾,但司机同样不能免责。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院说理

在上述城阳区交通事故案例中,法院认为:纪某1和纪某2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发生,且纪某1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应由纪某1和纪某2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共同予以赔偿。

(三)解读

这里的关键,是厘清"相应责任"的含义。侵权人责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投保义务人责任保护的是受害人因未投保交强险而无法获得的保险利益。二者侵害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既不构成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而是各自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当受害人同时起诉二者时,法院直接判决二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受害人即可——因为对受害人而言,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只要足额填补即已满足,无需再区分二者内部的顺序。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按照其过错比例予以赔偿。

(二)法院说理

上案中,纪某2、刘某2在事故后达成《协议书》,约定由纪某2承担损失的70%、刘某2承担30%,该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受害人刘某1予以认可,故交强险不足部分应由纪某2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解读

这一环节揭示了交强险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的衔接规则: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更强调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人责任脱钩。因此,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共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按过错比例赔偿。同时,双方事后达成的责任划分协议,只要自愿、合法且受害人认可,法院会予以尊重——这为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留下了空间。

(一)给司机一方的建议

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务必足额投保。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出险,司机作为投保义务人就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赔偿,损失往往远比保费要大。

停车务必规范。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警示,停车后主动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来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这既是驾驶规范,也是出事故后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关键证据。

出事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车门开启、停车位置、后方来车等情况,都直接影响责任划分,务必留存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等证据。

(二)给乘客(副驾)一方的提醒

开门前先观察。养成"荷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的习惯,用离车门较远的一只手开门,先开一道缝观察后方再完全打开,从源头杜绝"开门杀"。

认清自身责任。直接开门致害的一方是直接侵权人,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主要落在其身上,不能抱着"司机也有错、我不担责"的侥幸心理。

如实配合责任认定。事故后的协议要慎签、看清内容,一旦签了合法有效的责任划分协议,就要按约履行。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开门杀"致人损害,司机因未尽提醒监督义务、又系未投保的投保义务人,与直接开门的副驾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不足部分由直接造成“开门杀”的副驾按过错比例承担主要责任。

肖律师在青岛市办理过这么多交通事故案件,衷心提醒大家:交强险是开车上路的"最低配置",千万不要省这点钱,除了自己开车停车要规范,也要注意提醒乘客上下车注意安全。

作者简介:肖军威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熙和团队负责人,前基金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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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平时要开庭、会见、出差,回复消息有时不会特别及时,但留言有读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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