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新规发布 摩托车禁限规定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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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明确指出,摩托车在广西高速公路上通行是被禁止的,同时也不得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或停车区进行货物转驳或旅客转运。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补建责任,并强调了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这一《条例》在7月28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后,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兰海高速(南宁南收费站至原三岸收费站)已正式通车,同时,《条例》也已明确规定了禁止通行车辆的类型,包括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等。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应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理由是高速公路是为汽车行驶特性设计的,摩托车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经过协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摩托车列入禁止通行车辆之中。此外,全国还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规划管理方面,《条例》还明确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补建责任。针对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用房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房的缺失问题,条例提出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补建,并明确了补建的具体情况和设施范围。同时,为了防止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事故,《条例》也明确禁止了破坏、翻越或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等行为,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破坏或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经营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服务区、停车区的服务项目和管理、交通通行秩序的保障,以及高速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

在保障交通通行秩序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拒不交付车辆通行费导致收费道口堵塞的行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于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责令补交,并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满足市民对电动汽车出行的需求,《条例》特别强调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全覆盖,为电动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的出行提供充电保障。此外,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还将配备医疗急救箱,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救护需求。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条例》不仅对车辆驾驶人及同城人员的交通通行秩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条例》也明确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进行货物转驳或旅客转运,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或停车区,如确需关闭,应提前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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