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

鲁迅先生在《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中,曾有这么一段名言: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就有拼命硬干的人,就有为民请命的人,就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最近2天,许多法律界人士和自媒体,都在就9月5日全国人大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是反对其中新增第34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内容。

我们先看看草案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第三款:

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对此,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惊曰:“老实说,我有些不敢相信”,并明确说“我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

其列举了反对的主要理由共四点: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给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而学者吕新炎从法理上指出了上述草案的错误:

人们制定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保护宏大虚悬的、集体性的概念之对象。也就是说,除了实实在在的人以外,其它一切概念对象(特别是抽象概念之对象)都无所谓“受到伤害”或“受到损失”之说。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自媒体作者张3丰发文《反对第34条,就是为未来的自己辩护》,他说:

如果一个人在前两天穿和服,大概率已经“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了。如果这个法律在去年修改,苏州警方就不为拉扯一个穿和服的女孩上门道歉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不穿和服,就不会有事。但是,如果和服被全国各地禁止,下一个攻击对象,可能是西装——看这名字就伤害了中国人感情。

他认为:中国历史上对服装、发型非常在意的时候,往往都是“历史的坏时刻”。这条修改意见的出台,也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味道。

他说,我现在写文章反对,不是跟风,而是一种“自私”行为:或许反对不起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今后的生活,主要由“倒退”构成,我的抵抗和反对,本身就是意义所在。

我不能为一条可以禁锢自己的法条唱赞歌。我是在为自己辩护,在当下为未来辩护。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自媒体作者古原用了这样一个题目:坚决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第三十四条二、三款!

他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立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清晰准确的预期。人们必须从法律中得知,我如何预估、预测我行动的后果。

他质疑怎么样才算是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呢?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使用苹果手机算吗?我穿一件西装算吗?我打一个领结算吗?某个姑娘穿个和服拍个艺术照算吗?

不同的人,对一件事的看法是天差地别的,那么,由谁来界定违法了呢?一种完全基于主观判断、千人千面的标准,怎么可能形成稳定的预期呢?

而且,他还提高到国家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同时,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会随时发生变化,难道随着外交关系的变化,不停地调整其边界吗?这能带来稳定的预期吗?

他还提到了执行问题:全中国可能有百万以上的治安民警,他们心里的标准是否能统一呢?如若统一不了,就会形成,某种行动在这个警察看来是违法的,在另一个警察看来是不违法的,这还是法律吗?

他还担心:或许到了某一个重要纪念日子,某些更为极端的人会认为,哪怕你在这一天去唱了歌,去喝了酒,或是没有参与活动,没有起立,没有致敬,你都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他们根据他们心中的标准进行举报,这将置更多的人于可能违法之中。

他警告说:在华的外国人也要守中国的法,他们又如何能理解他们做什么样的行动才没有中华民族的情感呢?

这种无法构成稳定预期的法律,会吓得全世界的人都不敢来中国了吧。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就“法治的细节”谈了自己的看法:

扩大处罚圈同样意味着公安机关权限的扩张,对这种权限的扩张,法律上必须配置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否则对新兴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压制很有可能滋生出不受约束和控制的权力。

“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可以不警惕。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不远了。

赵宏教授最后呼吁: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攸关治安处罚的边界,更攸关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边界,在修法时,适时扩大处罚圈固然重要,但警惕因而导致的权力扩张或许同样重要——如何加强处罚中的权利保障,并尽可能地降低治安处罚的附随性效果,是立法者亟需考虑的问题。

上海袁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拟修订,这是大事!你我都有份!本律师已提交建议,要求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他引经据典地说:《周易》云:“日新之谓盛德”。《诗经》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化在源头上是开放的、包容的、自信的,现在怎么脆弱到需要立法禁止公民的异质穿着和批评言论了呢?

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文化、历史、现实进行批评与反思,相互辩论,自我教育,激浊扬清,是一个民族进步与革新的最大动力。禁止伤害民族感情,其结果就是禁止变异、禁止批评,堵塞了民族革新与重塑的可能。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而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

“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

“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

这都是极大的、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

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有一叫李维明的网友这么认为:

所谓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那是没有准星的东西,精神一时一变,感情随时变化,怎么界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热爱毛主席就是民族感情,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是民族精神。

从服饰上说,中国人曾为留辫子拼命,也曾为不裹脚而哀嚎,曾因穿奇装异服被批斗,也曾因用明黄色而诛族,这些笑话般的悲剧还要植入芯片的时代吗?

不知道制定草案的人是什么样的身份,他是怎么想的,是他的本意还是秉承上意,也许,他不知道张爱玲和丁玲的故事?

事关你我,反对还是支持?-有驾

张爱玲酷爱旗袍,在香港读书时,她就将奖学金全数拿去买衣料做旗袍。潘柳黛在《记张爱玲》中说:张爱玲喜欢奇装异服,旗袍外边罩件短袄,就是她发明的奇装异服之一。

1950年1月,在上海文化局长夏衍力保下,张爱玲参加了上海第一次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

张爱玲穿着紧身旗袍,旗袍外面罩一件网眼的白绒线衬衫,走进会场时,在黑压压一片灰蓝的列宁装中异常显眼。

这时,丁玲过来悄声地指责她说:“你怎么敢穿旗袍来开会,胆子也太大了!

为此,张爱玲晚上回去后就做出了逃离的决定,并于1952年7月只身前往香港。虽然她的后半生也历经坎坷,但在异国过着安定而自由的生活。

而丁玲,1951年6月响应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捐款1200余万元(旧币)。1952年6月,《太阳照在桑干河上》获苏联斯大林文艺奖金5万卢布,也全部捐给了全国妇联儿童福利部。

但在1955年和1957年,丁玲两次遭受极"左"路线的残酷迫害,被错划为"反党小集团"、右派分子,下放到黑龙江垦区劳动12年。

"文革"中丁玲又被关进监狱5年。直到1984年,她80岁时才获彻底平反,却在1986年3月4日逝世。

也许,张爱玲认为,如果一个人失去穿“奇装异服”的自由,还有什么留下来的意义?而丁玲认为,只要随大溜就行。

她们在告别这个世界的时候,不知对当初会场的“旗袍事件”,又有怎样新的认识呢?

更多资讯文章,请关注鹰眼观大地或鹰眼观军旅。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