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1、配光镜:前照灯最外面的部件(单元),它通过照明表面发射光。
2、涂层:涂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一层或多层材料。
3、不同“型式”的前照灯,其差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名称或商标;
(2)光学系统的特性;
(3)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畸变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即可装入或拆除)。但是,滤光片的装入或拆除只用于改变光束的颜色,而不改变光束的分布,不会使前照灯的型式发生变化;
(4)对靠右行驶或靠左行驶的交通或靠两侧行驶的交通控制方式的适用性;
(5)产生的光束的种类(近光光束、远光光束或两者均有);
(6)安装H1, H2, H3, HB3, HB4, H7, H8, H9, HIR1, HIR2和/或H11类灯泡类型之一的灯丝灯泡的灯座;
(7)配光镜和涂层的材料(如果有)
前照灯的认证申请
1、认证申请应由商品名称或商标的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表提交,它应规定:
(1)前照灯是否用于提供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或只提供其中的一种光束;
(2)如果前照灯用于提供近光光束,它是否设计成供靠左行驶和靠右行驶的交通或只供靠左行驶或靠右行驶的交通使用;
(3)如果前照灯装有可调式反光镜,前照灯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安装位置;
(4)前照灯发出的光的颜色。
2、每个认证申请应附以下列资料:
(1)图纸一式三份,详尽地标识前照灯的型式,包括前照灯的主视图,详细的配光镜花纹(如果有)及其剖面,图上还应标出认证标志的预留位置;
(2)如果前照灯装有可调式反射镜,应标出前照灯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位置(如果前照灯只用于该(这些)位置的话)。
(3)简短的技术说明。
(4)该型式的前照灯样品两套。
(5)如果配光镜由塑料制成,则应对塑料进行试验。
(6)13个配光镜。 其中6个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60 mm×80 mm的材料样品代替。该材料样品应具有一个平的或凸形外表面,中心测量区基本上是一个平的区域,其最小尺寸为15 mm×15 mm,曲率半径不小于300 mm; 上述的每个配光镜或其材料样品均应按批量生产所使用的方法进行生产。
(7)1个反射镜,配光镜可按生产厂的说明安装在此反射镜上。
3、如果制成配光镜的材料和涂层已经做过试验,应附上有关这些材料和涂层的特性的试验报告。
4、批准型式认证以前,主管机关应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的一致性。
标志
1、提交认证的前照灯应具有申请者的商品名称或商标。
2、为满足靠右行驶和靠左行驶的交通要求所设计的前照灯,在车辆或反射镜上应具有表示光学装置或灯丝灯泡安放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应包括靠右行驶的交通位置的字母“R/D”和靠左行驶的交通位置的字母“L/G”。
认证
1、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符合一个以上法规的要求时,如果组成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的每一个灯都符合其相应法规的要求,则可以使用一个国际认证标志。
2、当认证单光束时,此项要求不适用于装有双灯丝灯泡的前照灯。
3、对每个认证批准的型式应授予认证号。前两位数字表示修订的系列号,包括在认证签发时对本法规所做的最近一次重大技术修改。同一个缔约方对本法规涉及的其他型式的前照灯,可以不授予相同的认证号,但认证扩展到与已经认证的前照灯仅发光的颜色不同者除外。
4、认证标志组成:在一个圆中间加一个字母E,随后是已获得认证批准的国家代号。
前照灯的一般技术要求
1、前照灯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持其规定的光度特性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2、前照灯应配备一个装置,使其能够在车上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只要在车辆上有其他装置对前照灯进行调节,该装置就没有必要装在反光镜与配光镜不可分离的组件上。当提供远光的前照灯和提供近光的前照灯各自配有独立的灯丝灯泡并组成一个复合单元时,该装置应能使每个光学系统能单独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反射镜不可分开的前照灯的总成。对这类前照灯总成,应适用本法规中规定的要求。
3、将灯丝灯泡固定到反射镜上的附录的制造应保证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灯泡安装到正确的位置上。灯丝灯泡的灯座应符合IEC出版物61-2的下列数据活页给定的特性。
E-mark认证流程
法规内容较繁杂,仅整理部分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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