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营运性质限制
新能源面包车,其行驶证上标注为非营运性质,是否可以用于货物运输以获取营利呢?例如,通过货拉拉或快狗等平台进行送货服务。若行驶证标注为非营运,无法用于货物运输营利,需要更改为货运。若标注为“客运”,则不可用于此目的。此外,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及其对《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已无需办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同时取消了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营运证的简化
因此,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时,无需再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 超限超载处理标准
超限不超过5%的绿通车辆暂按合法处理,但不等同于合法装载。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绿通车辆,是否可参照合法装载车辆的标准执行?针对各地在动态称重时可能出现的误差,为确保收费站的顺畅,减少现场争议,我部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该通知规定,若货车称重检测结果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105%,则暂时按未超限超载进行处理。但需明确,这并不意味着货车在超限5%以内便属于合法行为。货车驾驶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合法装载,并积极配合接受超限超载的检查。
△ 法规定义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依据最新规定来界定农村道路客运的性质,特别是涉及到油补发放时,必须明确农村客运的具体属性。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营的旅客运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并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这一规定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界定农村道路客运的性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营运手续处理
请问:对于涉及跨省转籍的营运车辆,是否需要进行达标车辆核查?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在所有权转移、转籍或经营期延续等情况下,已取得营运手续的车辆,在转籍或延续经营时无需重新核查。然而,如果营运手续已被注销,该车辆即不再视为在用运输车辆,因此必须进行达标核查,以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将无法办理新的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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