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场在停车服务治理中持续推动价格透明与治理创新,强调以市场取向为主、改革与监管并重。通过分级定价与政府导向并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停车矛盾。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并指导协调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开展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与调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则就小区停车调价、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关系等提供规范性指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备案与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则规划并监督道路临时泊位的数量、类型及时段安排,确保常态化评估与动态调整。
行业自律方面,停车行业协会应完善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规范收费服务、诚信经营,研究和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合理定价提供参考。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主体,政府适度引导与微调,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维护价格秩序。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类定价并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按国家及省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具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配套公益性场所、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以市场调节价为主,由经营管理者自主确定。全市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的相关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他由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定价应综合考量停车场建设与运营成本、市场供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交通治理目标及社会承受能力,按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停车时长、停车场类别等差异化制定或调整,必要时对特定场景单独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申请单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需提交包括申请书、理由与影响评估、经营资质材料等在内的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后共同出台具体收费标准,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公开、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结合成本、供需及市场信号,鼓励运用现代科技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并推动电子缴费、无感支付等便捷支付方式的发展与应用。
明码标价是基本义务,停车场入口、收费处等醒目位置需以标价牌或电子信息等形式显示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情形、服务热线及监督电话等信息,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相关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并提供相应信息披露。
以下情形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消防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残疾人携带残疾人证并符合驾照准驾车型的车辆在非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时;停车时间不足十五分钟;夜间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划定的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及禁止价格欺诈等规定进行处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生效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各项制度与流程,意在提升停车价格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资源高效配置。成都市以此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与治理协同,为交通治理与城市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以上规定以公开、公正、可预期的价格体系为目标,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逐步实施。最终形成的制度安排将服务于机动车停放者、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及社会公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交通运行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