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请以下违法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到案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吊销违法嫌疑人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车违法嫌疑人名单如下:
来源:富源警方微信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