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出事故,名义车主有没有责任?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随着对我国对机动车管理和控制越来越严格,以及机动车限购政策的执行,购车指标成为紧俏资源。

  网友咨询:

  借名买车出事故,名义车主有没有责任?

  郭炳江律师解答:

  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进而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借名买车者成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而出借者成为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不在登记所有人控制之下,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也不为登记所有人享有,所以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原则上仍为车辆实际使用者。

借名买车出事故,名义车主有没有责任?-有驾

  郭炳江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炳江律师

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秘书长.赤峰市政府专家组成员.赤峰市消协法律专家。自执业以来担任人民银行和多家金融机构、地产、建筑、矿山等企业法律顾问,并办理重大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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