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布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的A类标准(GB18918-2002),这一标准被视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回用的基本准则。当将处理后的废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弱的河流、湖泊,用于城市景观用水或一般回用等场景时,需严格遵循A类标准。
A级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各项指标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日平均值,单位:mg/l):
1. 化学需氧量(CODcr):不超过50毫克/升
2. 生化需氧量(BOD5):控制在10mg/l以内
3. 悬浮物(SS):不超过10毫克/升
4. 动植物油:限制在1毫克/升以内
5. 石油含量:不得超过1mg/l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限制在0.5mg/l以下
7. 总氮(以N计):控制在15mg/l以内
8. 氨氮(以N计):根据水温不同,控制指标有所区别,水温>12℃时为5毫克/升,水温≤12℃时为8毫克/升
9. 总磷(以P计):不超过0.5mg/l
10. 色度(稀释系数):限制在30mg/l以内
11. pH值:控制在6-9范围内
12. 粪大肠菌群数:具体数值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备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水温≤12℃时的控制标准,而括号外的数值则适用于水温>12℃时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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