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乘用车制动新规的解读系列文章中,我们已深入探讨了诸如「电力再生式制动」、「故障信号与制动灯」以及「制动性能」等关键议题,全面剖析了新版制动法规的修订趋势。
近日,工信部对GB 21670修订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参照了UN R13-H中关于电子传输制动系统(ETBS,electrical transmission braking system)的修正案,同时增加了对线控制动技术的规范要求。在乘用车线控制动系统的法规分析中,我们发现现行法规已对线控制动技术路径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展望未来,新版GB 21670法规的推出有望进一步推动中国线控制动技术的商业化进程。
法规君详细梳理了国标中关于电子传输制动系统(ETBS)的关键技术条款,以供各方参考。这些条款涵盖了ETBS供电装置的多个方面,包括其性能要求、与制动系统的关联,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响应机制等。以下是部分核心内容的简要概述:
ETBS供电装置性能要求详解
供电角色:供电装置负责为ETBS蓄电装置(即制动系统的电能储能单元,可能包括电池、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发电机等)提供必要的电能。
电源管理:若辅助设备(如气压、液压或电力辅助系统)与制动系统共用同一蓄电装置供电,则该蓄电装置的供电装置一旦失效,系统应能自动关闭辅助设备功能,并/或启动车辆自动减速机制以确保安全停止。
功率监控:供电装置需具备实时监控输出功率的功能,一旦发现无法满足电力传输需求,应在5秒内发出低供电功率报警Pw,且可采用醒目的黄色报警信号进行提示。
耐用性测试:供电装置需经过至少20次连续的“制动-解除”等严格试验后,仍能保持蓄电状态不低于红色报警信号的点亮临界值,同时供电功率不降至Pw点亮临界值以下,以确保长期使用的稳定性。
ETBS蓄电装置性能要求详解
供电能力:蓄电装置需具备充足的电能,以满足行车制动、车辆下电后60秒内的三次连续行车制动,以及随后的应急制动需求。
老化监测:为确保安全使用,应配备蓄电装置老化效应指示器,该指示器能在维护临界点前提供至少四个级差均等的老化水平提示,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能量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它需对蓄电装置进行持续不断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若发现任何问题,红色报警信号将立即点亮,提醒用户注意。若评估无法完成,则会同时发出红色报警信号和声学信号,以引起用户的高度重视。
对于同时为电控传输和电能传输装置供电的蓄电装置,它必须在第1次完全促动时就能实现行车制动性能,而在第9次制动时,仍能保持应急制动性能。若因老化效应或蓄电状态不满足要求而持续超过60秒,黄色报警信号将被点亮,以示警告。
仅为电控传输装置供电的蓄电装置,在无供电情况下,需保持制动控制装置释放20分钟。之后,执行20次完全促动动作(每次持续至少8秒,且每次动作之间的释放时间为5秒),行车制动系统仍需能在全工作范围内进行稳定制动。
ETBS制动性能要求
车辆必须配备至少两个独立的行车制动回路,每个回路都应具备应急制动性能,确保在6秒内达到规定的减速度或制动力水平。
在蓄电状态不足以支持应急制动时,驻车制动系统应保持启用状态,无法解除。
当蓄电装置的能量降至红色报警信号的临界点时,车辆需连续执行4次完全的行车制动动作。第5次制动时,系统仍需能够达成应急制动性能。此后,应在红色报警信号发出后的60秒内,或首次行车制动后,发出声学信号(或切断向驱动电机的能量供应)。
车辆应具备低电量应急功能。在上述中声学报警信号发出的60秒内,车辆将自动减速至20公里/小时以下,并在车辆完全停止后,确保有足够的电能进行驻车制动。
在系统任何一处传输出现故障后,经过连续8次完全的行车制动促动,第9次制动时,系统仍需满足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若车辆无法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应立即点亮红色报警信号。而若电力传输装置出现故障但未影响行车制动性能,则应点亮黄色报警信号进行提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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