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鉴定评估机构会员单位:
为确保鉴定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鉴定评估业务的收费行为,我们依据河南省发改委颁布的《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综合考虑全省范围内的鉴定评估业务收费实际情况,特此发布全省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指导收费标准。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并经河南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审核登记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登记证书》的鉴定评估机构会员单位,均应遵循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制定并上报协会备案各自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鉴定评估服务费用属于中介服务范畴,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或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并收费。
三、鉴定评估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明确各项收费条款,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方式、金额以及结算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并确保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四、若鉴定评估机构需根据业务需求进行调查取证,期间产生的外出补助等费用不属于鉴定评估收费范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五、若委托人因鉴定评估机构的过错提出终止委托,机构应退还全部预收费用;若非机构过错或委托人要求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终止,双方可协商退还服务费;若因委托人原因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终止,机构可根据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退还委托人。
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凭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或有效证明材料,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减收或免收费用。
七、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在其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9年8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800元/辆;
涉案类5%,最低收费2000元;
车辆损失评估,费率5%,最低收费200元,涉案类8%,最低收费2000元;
机动车贬值评估,费率5%,最低收费2000元;
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每辆3000元;
鉴定类项目,具体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