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规范与要求概述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针对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的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情况,是否需满足5条中关于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规定,该标准给出了明确答复。
住建部回应如下: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的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遵循《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中关于分散充电设施的定义,并确保符合该标准的其他相关条款。特别指出,第5条针对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做出了具体规定,而第6条则适用于既有建筑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

对于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若未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则不得建设分散充电设施。反之,若已配备上述设施,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符合第5条的规定,以确保电动汽车充电过程的安全。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设施)之1(消防)规定:

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宜参照执行本标准第5条的规定。而5条则明确规定了新建汽车库内分散充电设施的布局要求,特别强调在同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设置了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米(适用于地下汽车库)。

同时,根据该标准的“本标准用词说明”,其中规定“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遵循;“宜”则表示在条件许可时,应优先考虑。因此,对于既有建筑内地下停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情况,虽然不满足5条第3款的规定,但只要其他相关条款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均能满足,那么该地下停车库仍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可以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条件。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广泛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数量不断增多。
为了满足这一现实需求,许多单位如商场、宾馆、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始在既有建筑内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那么,在既有建筑内增设或改建充电桩时,除了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的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呢?特别是对于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呢?

住建部对此回复道:增设或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如果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那么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地下室。
然而,按照现行的规范,电动自行车首选在室外停放。那么,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内,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转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呢?

住建部对此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确实需要办理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若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此举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还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因此,相关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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