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道路测速取证更规范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重要通知,即《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这一新规标志着山东省在道路测速取证方面迈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步伐。
规范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持续至2020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若先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存在不一致之处,将以此规范为准。
在本次《规范》中,我们主要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下列所列明的违法行为,将仅给予警告,不涉及罚款和计分处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这些规定。
限速标志必须置于限速区域的起始处,同时,测速取证设备前方应至少设置一块测速告知标志,距离约为200米。对于高速公路,这一规定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以提前设置。
对于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而不会进行罚款或记分处理。
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或普通公路上,若其行驶速度违反限速规定但未超过60公里/小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将仅给予警告,不会受到罚款或记分的处罚。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确认负有责任,将依法进行处罚。
在高速公路的一般路段,如果车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以及在桥梁、隧道或施工路段车速低于80公里/小时的超速行为,且未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而不会处以罚款或记分。
在高速公路上,若同一车辆在同一段道路、同一行驶方向上持续超速行驶,那么,在同一起交警大队管辖范围内,只会对其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测速取证工作的核心目标是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测速取证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科学设置测速设备和告知标志,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并依法通过测速取证方式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有责任推动道路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这些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对于交通安全设施不达标的道路,不得予以验收通过。
第五条 本规范不仅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道路,也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的道路。它详细规定了限速值的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设备的设置及优化工作。
第二章 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
第六条 公路的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负责确定,并在设置限速标志前进行方案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这一过程,提出安全审查建议。而对于城市道路,限速值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来科学设定。
第七条 在确定道路限速值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道路设计速度、线形条件、路侧环境、沿线设施等,以确保限速值既能保障行车安全,又能提高通行效率。同时,限速值不应高于道路设计速度,若确实需要提高,则必须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综合考量辖区内公路的交通违法与事故情况,针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等特定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意见。这些意见将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更合理地确定限速值,科学地设置限速标志,并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 若因交通管理需要调整公路限速值,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的车辆运行速度、超速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等多重因素。公路建设主管单位需对此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道路限速值后,应相应地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 为确保道路限速工作的科学规范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该机制将定期对辖区内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限速区的起点位置,且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处应设置测速告知标志。对于高速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设置。此外,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各出口处也必须设置限速标志,以提醒进入交叉口的车辆。
确因特殊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经过分析论证后,可适当增加限速标志的设置。
第十三条 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的告知标志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完备和警示到位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主要设置在通行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或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同时,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及立交桥匝道等区域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 在执行测速取证时,应优先采用固定或区间测速方式,并尽量避免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如因特殊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必须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循《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959)、《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等行业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设置在限速标志起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的路段上,且设置地点需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的测速点间距应至少为6公里;若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相邻测速设备的设置距离则不应小于6公里,并需确保相邻交警大队间的沟通协调。此外,区间测速的起止点间距,在普通公路上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上则应不小于10公里。在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原则上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单点测速取证,需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新增设的测速取证设备需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后,方可考虑设置。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新设置的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还需在设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新增或现有的测速取证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在用设备需定期进行认定和检定,确保其功能完好。未经认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其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测速取证设备的购置和设置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严禁企业或个人投资,同时也不得委托公司或个人对超速抓拍证据进行录入审核。
接下来是第四章关于测速相关交通标志设置的规范。
公路上因测速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提出建议,再由这些部门依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 测速相关的交通标志,如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及辅助标志,在设置时必须遵循《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区、村庄、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事故多发等路段,限速值与前后路段不一致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和人性化告示标志,以提醒驾驶人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天气条件、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因素,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可变限速管理措施,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板及时向公众发布限制速度的信息。
第五章主要涉及超速违法行为的取证及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超速违法行为将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对于轻微超速违法行为,将实行教育警告处罚;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则将严格执行罚款和记分处罚。同时,还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超速违法行为如何取证和处理,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到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的十日内,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对记录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的记录将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坚实证据。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的三日内,社会公众即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多种途径进行查询。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也将会收到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通知,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记录以及涉及的记分分值,并要求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取证工作将纳入公安交警系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异常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对于超速违法抓拍数量过多或超违法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测速路段,相关部门将加强研判分析,并采取增设物理减速设施、完善提示标志、改造道路通行条件等措施,以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减速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变相设定罚款指标或任务。
第六章是宣传告知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向社会公开公示道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特别是对于桥涵、隧道、学校、村庄等特殊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原因需要重点解释。同时,他们应当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的及时更新。此外,公安机关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受理群众对公路限速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整理反馈社情民意,以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七章是附则。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与此前规定不一致之处,将以此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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