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名执勤的交警拦下了一辆货车,他超载了。
在拿到货车司机的驾驶证的同时,交警也看到了里面夹带的一则诊断书,上面清晰写着“胃癌”。
交警看完后,随即陷入了几秒钟的沉思,在查看了车辆情况后,便给货车司机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货车司机也没想到交警这么人性化,随即他流下眼泪。
当然了,社会有社会的规则,人又有人的情感,有人为交警的行为点赞,有人觉得不应该,即便患有疾病也不是免罚的理由。
其实,在本案中,交警对驾驶员进行了警告处罚,但并没有做出罚款扣分的处罚,实际上按照一般认知,这样的处罚相当于“不罚”。对于通过警告,能够引起违法行为人的注意,或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交通秩序,实际上是是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也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交通处罚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能够让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以后不再触犯,其实就已经达到了教育的目的,这样的执法方式,并不是对违法者的纵容,而是执法方式人性化。
尤其是当看到轻微违法行为时,依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其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警告后放行,虽未有书面的告知记录,但是可以体现在执法记录仪中,也可以作为将来再次违法时进行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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