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小区及周边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详解


各有关单位及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们依据相关法规,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特此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路内停车则遵循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停车收费将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适用于具有自然垄断和公共公益性的停车设施,例如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枢纽的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公园、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时,政府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经营成本、地理位置等,以实现差别化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则适用于除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停车设施,其收费标准将由政府出资方和社会投资者依据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共同确定。

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原则上应采用市场调节价。

鉴于当前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尚不具备充分竞争的条件,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来规范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

(一)若停车设施已依法完成产权登记,其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可由停车设施所有权人遵循市场原则,与停车设施委托管理方通过合同等方式协商确定。

(二)对于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停车设施,其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视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需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由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若未依法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则停车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在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区住建部门可与街道办事处合作,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意见并获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当地社区工作站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共同商议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三)在住宅与非住宅共用(如城中村)的停车设施内,对住宅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停车收费应依照上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执行。

四、以下情形的车辆可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以及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二)在非营利性医院、公办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或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三)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首两小时内)。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并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时给予停车收费减免。

五、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车、大车和超大型车。

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六、停车收费可依据不同的计费单位进行

包括按次、分钟、小时、天(即连续24小时)以及月(即连续30天)等。若计费单位为“分钟”、“小时”或“天”,则停放时间需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部分也按整数计费。

七、停车设施的入口及缴费地点必须明显位置设置标价牌
上面需详细列出收费单位、定价方式、具体标准、计费方法、服务内容、免费停车时长、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若采用IC卡管理,可依据IC卡成本收取相应押金。

八、对于不遵守政府定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存在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之前我市关于停车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出入,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 停车设施区域详细划分
2. 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指南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
停车设施区域详细划分

一、一类地区:
罗湖商业片区:涵盖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以及笋岗东路以南的区域。
水贝片区:包含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的围合区域。
八卦岭片区:界定在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的范围内。
上步、白沙岭片区:指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的区域。
福田南、滨河片区:涵盖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的区域。
福华新村片区:指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的围合区域。
中心区:指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的区域。
彩电工业区:包含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的区域。
车公庙:指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的区域。
南山中心区:涵盖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的区域。
南头北片区:包含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指原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涵盖原特区外的所有地区。

附件2:
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指南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小车 基准收费标准 工作日高峰时段(8:00—20:00) 首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1.5元/半小时 首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1元/半小时 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
非高峰时段(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小车 基准收费标准 工作日高峰时段(8:00—20:00) 首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1.5元/半小时 首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1元/半小时 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每小时1.5元 每小时1元 每小时0.5元
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5元/小时 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首小时3元,第二小时起0.5元/小时

说明:

  1. 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公办学校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书城、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设施。
  2. 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性停车设施,以及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内与社会资本合作增建的独立停车设施,其停车收费标准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3. 小车为基准收费车型,大车、超大型车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其2倍和3倍。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相应基准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4. 上述收费标准以“小时”或“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进行连续计算,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对于停放时间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或工作日与非工作日的车辆,收费将按各时段停放时间分别计算后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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