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l4上路吗?

工信部正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智能网联汽车的上路通行试点,这标志着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具备量产条件后,将正式进入上路通行试点的新阶段。这一举措可视为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扩展实践,尽管两者在实施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

其中,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新的试点政策虽然仍限定了行驶区域,但已允许满足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正式上路,并且对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的车辆免除了配备驾驶人的要求。相比之下,《试点意见稿》则规定在试点期间,驾驶位必须配备安全员,且仅适用于L3和L4级别的车辆。

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对于L3和L4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驾驶人视为主要责任方,而《试点意见稿》则规定,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事故责任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若自动驾驶未激活,事故责任则归咎于车内安全员。

对于希望申报试点的城市,新政策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及安全管理等条件,同时,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的道路里程应不少于1000公里,或通行区域面积不少于50平方公里。

汽车生产企业若想参与试点,首要条件是必须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格,且拥有设计并验证搭载自动驾驶功能汽车产品的能力。

试点使用主体方面,除了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还需设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对试点车辆的运行安全、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提供全方位保障。

此外,《试点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试点的暂停、退出机制以及具体的通行要求等。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若事故发生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责任将由驾驶人,即安全员承担;而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试点使用主体将承担责任,但同时保留向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供应商及车内安全员等相关方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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