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又迎购车潮,若买到库存车,是否是欺诈?能否退一赔三?

新年又迎购车潮,若买到库存车,是否是欺诈?能否退一赔三?-有驾

年底前后涌现集中置够/换车的热潮,在同类问题中有个说买到了吃灰快1年的库存车,怎么办?

下面就来分析分析!

库存车,并不是法律术语,尚无法律法规对此解释并规定。

从行业惯例层面来看,库存车情况太正常不过了。一辆车的产出不一定立马发往4S店销售到客户手中,而是根据4S店的销售安排并支付价款后,生产商运发车辆。每个4S店也会受到厂家强制配车型、当月销售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影响沦为库存车,即使 4S店新入库的车立刻售出,也可能是厂家放置数月的车。因此买到距生产日期612个月以上的车也不足为奇。

库存车距生产日期长短,经销商内部通常划分为3个月未售出构成库存,1年以内称小库存,1年以上称大库存。库存长的一般发生在小众车型、特殊色系或进口豪车居多。

若躺枪购得,第一反应我被4S店骗了! 先别急,先看法律怎么说。

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消费欺诈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某2018年8月委托他人到5S店购入2018款320i时尚GT宝马车一辆,双方签订《新车订购单》,后肖某支付了购车款33万元, 2018年9月,肖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维修,维修员告知此车是2017年6月的库存车,肖某自觉5S店故意向肖某隐瞒车辆的实际生产日期,且车型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欺诈,故诉之。

法院认为:1.《新车订购单》上记载了所需车型及配置,5S店交付给肖某的现车情况与订购单是一致的,由此不能得出5S店存在欺诈的故意。

2.肖某在接收车辆时有审核车辆等重要信息及核对随车所附文件的义务,肖某在提车及实际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未对车辆提出异议。且随车检验单中载明车辆的入境日期为2017年8月,车辆注册登记的信息栏中也提示车辆出厂日期是2017年6月,由此可知该车不可能是2018款,以上表明5S店并未隐瞒车辆信息。

3.购车文件也是肖某代理人及肖某签名确认的,无法证明肖某的购车行为是受5S店欺诈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认定 5S店不成立欺诈,驳回肖某退一赔三的诉求。

随后肖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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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车时最好自己前去选购,别委托朋友家人,签署购车协议前确定所选车辆的颜色、型号及配置等重要信息、提车时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

2.担心买到放置过久的车,且协议亦没有就生产日期的特别约定,可要求在订购单的空白处手写“乙方(4S店)需交付××月之后的车,如不符合此约定甲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拒绝提车或解除并退款。”最好让4S店盖章,如不能盖章也要让销售员签上名和日期。另要求生产期间也应合理,不可过于苛刻。

3.购车前需先做功课,清楚你想买的车,型号、配置版本等信息,就算临时改变主意,也不要急于付定,回去重新做功课后再买。

4.若决定支付需看清是定金、订金或首付款,如果是定金需遵守定金罚则,即消费者违约定金不予退还,销售者违约双倍返还,其具有担保性质。

5.订金无金额要求也无罚则性质,其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抵充价款之用,至于消费者原因不能继续购买,能否退?起纠纷时通常都会要求商家全额退还。如商家表示不退,则要求改为定金或另做选择以免后续起纷争。

6.首付款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任意一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定。

《民法典》第148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年又迎购车潮,若买到库存车,是否是欺诈?能否退一赔三?-有驾

若大意买到库存车,经销商也无明显严重的欺诈行为,协商无果,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诉求最好不要单一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那样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起诉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建议诉求从售价上要求折价及增加的损失部分等补偿,因库存车根据滞留时间的长短,所需的保养成本也不同,故一般经销商都会根据库存时长给到不等的优惠价格。货比三家,当有商家报价低于其他商家较多或承诺赠与的附加项目、礼品过于诱人时,那需多留心了。

如经销商真篡改、虚构、隐瞒车辆信息,影响你真实意志,做出错误的决定,真这样那你可赚大发了!

你有不小心买到库存车的经历吗?

注:文中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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