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CAP-C11-01-2020英文版翻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Motor Vehicle and Trailers
目录
0 引言 5
1 适用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3 认证依据标准 6
4 认证模式 6
4.1 基本模式 6
4.2 单车认证模式 7
5 认证单元划分 7
6 认证委托 7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7
6.2 申请资料 8
6.3 实施安排 8
7 认证实施 9
7.1 型式试验 9
7.2 初始工厂检查 1 1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6
7.4 认证时限 16
8 获证后监督 17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7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8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9
8.4 质量信息应用 19
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20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20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20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 20
9 认证证书 2 1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2 1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2 1
9.3 认证证书 (含标准换版) 的变更 2 1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22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23
9.6 电子证书 23
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23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3
10.1 认证标志 23
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 23
11 收费 24
12 认证责任 24
13 与技术争议、投诉、 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4
附件 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5
附件 1- 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5
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7
附件 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8
附件 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6
附件 1-4 附录 1 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 58
附件 1 附录 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附件 2 认证实施 60
附件 2- 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60
附件 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6 1
附件 2-3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63
附件 2-4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65
附件 2-5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项目 68
附件 3 车辆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72
附件 4 认证所需资料 76
附件 4 附录 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78
附件 4 附录 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8
附件4附录2非量产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 151
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52
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63
附件6- 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163
附件6-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66
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9
附件6-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70
附件6附录B COP试验项目清单 175
附件6附录C关键零部件及材料清单 177
附件6附录D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表 183
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审查要求 186
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
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97
附件 8 附录 B 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 203
附件 9 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2 14
0引言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CNCA-C11-01:2020) (以 下简称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 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 开》
(CNCA-00C-007)以及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AP)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文件等有关要求编制的,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 同使用。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类挂车(包括完 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
不适用于低速汽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 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 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 调整,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各项CCC产品目录变更、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和界定等公告同 步实施调整。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专用 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 见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
2. 1 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2 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3 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制造,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4 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
2.5 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镜总成中的镜片。
2.6 总成: 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 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
2.7 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
2.8 系统: 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2.9 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 10 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成为完整 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 11 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
2. 12 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 不大于500 台。
2.13改装车: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①。改装车产品技术判 定条件详见附件9。
2. 14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 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②。
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 车。
注②: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 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在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 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情况下,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下数量的限制。
3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其年代号和条款号见附件1。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且符合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应按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 (TC11) 发布相应 的技术决议执行。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时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 相应的公告执行。
4认证模式
4.1 基本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 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CCAP按照《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 的要
求制定了《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见附件2-3) ,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 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 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 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4.2 单车认证模式
单车认证模式为:100%检验。
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③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 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注:③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 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
5认证单元划分
车辆产品按照车型系列或单元进行划分,划分依据见附件3 。认证委托人依据车型 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 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 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 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生产者 (制造商) 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 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 中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 料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 知,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 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 覆 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 境外生产改装车 (平行进口车除外) 的生产者 (制造商) 未按要求提供原车 型 生产者 (制造商) 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4) 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的要求向CCAP提供所需资料,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向CCAP提交认证委托(在CCAP认证客户平台http://3c.cccap.org.cn上完 成) 。
正常认证流程为:
(1) 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 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 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 产品型式试验;
(5) 初始工厂检查;
(6) 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与批准;
(7) 签发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 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 委托人需向CCAP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 的车辆 (实施规则第7.2.3条) ,原则上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7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CCAP在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后,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 用 途、适用标准以及同一型式判定等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 托人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实验室等。型 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中自行选择,实 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对A类和B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CAP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 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 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 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 CCAP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 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试验项 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详见附件5。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 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 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同型号追加样品并留存至试验完成,以备用 于进行复检。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一致性及与试验方案匹配性的进行审查。当实验 室对样品真实性、一致性及与试验方案匹配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并按 要求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CCAP会同实验室根据实施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 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 1 ;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附件 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3。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在CCAP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制定试验方案 后进行。
实验室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CAP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 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 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由CCAP重新确认试验 方案。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CCAP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 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附件2-4。
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 的利用》(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CAP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或目击检测) ,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 及程序见附件2-4的相关规定。
7.1.4.2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型式试验过程中,部分项目可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 CCAP会同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 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 具体要求见附件2- 1。
7.1.4.3 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 前提下,CCAP将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
7.1.4.4 对于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认证委托人在同意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后,并向CCAP 提交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文件和《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 (见附件1-4附录1) 可采
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具体要求见附件1-4。
7.1.4.5 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不低于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 应的实施规则要求。对于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 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CAP对产品安全、环保、节 能和防盗等特性的影响进行技术评审,给出评审结果及建议。需要时,报认监委技术专 家组进行技术判定。具体要求见附件2-2。
7.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CCAP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的报 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 验报告。
7.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 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所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 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6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 合性控制体系, 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按照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定了初始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 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
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CAP可 以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 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提出企业分类意见,或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之内完成。
7.2.2 量产车初始工厂检查
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6- 1及附件6-3的要求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并提交CCAP进行审查。CCAP将按要求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附件6-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6-3要求的,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CCAP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者或 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CCAP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CCAP和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者或生产 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CCAP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CCAP可接受生产 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CAP根据其编制生产 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 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CCAP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委派具有资质的强制 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一般情况下,工 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且检查组能够在现场抽取到生产完成 的样品用于检查活动。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 证的产品和其加工场所。
CCAP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 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产品类别划分至少区分Mi、M2/M3、N、O, 如果存在动力装置不同如内燃机、纯电、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应加以区分) ,工厂检查 组对抽样过程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
应向CCAP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CAP将在生产一致 性现场检查时,追加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 1和1.2条审查。
7.2.3 非量产车初始工厂检查
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
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辆 (含原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 销情况),CCAP将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原车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工厂检查, 具体如下:
情况描述 追加要求
1原车型生产企业未接受过工厂检查 q
1. 1改装涉及车辆类型改变的 q
1.2改装涉及车辆功能改变的 q
1.3其他情况 q
2原车型生产企业已接受过工厂检查 X
7.2.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
非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依据附件6-2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 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 或检查的条件。
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委托认证产品 的类别数量确定。
7.2.3.2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CCAP在非量产车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 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抽取合格产品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 测或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责。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CAP将在生产一致 性现场检查时,追加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 1和1.2条审查。
7.2.3.3 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且在 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 (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 ,在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CCAP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7.2.4 工厂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结果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 “工厂
检查不通过”四种。
7.2.4.1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即工厂检查通过。
7.2.4.2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CCAP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 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 合格。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 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 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 为严重的不符合项。
(1)书面验证通过: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 通过”以外的情况。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CCAP书面验证有效后,工 厂检查通过;
(2)现场验证通过: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产生严重影响,具体例如:
(a )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 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b) 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主要质量 环节存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c ) 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 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CAP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7.2.4.3 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发生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 重大差异,或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 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具体例如:
(1) 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 (原则上) ;
(2) 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3) 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 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 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5)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保证能力 系统性失效的;
(6)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
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主要情况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 转让CCC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CCC标志;在获知证书被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CCC 标志或证书;在未获得CCC证书的产品上,故意加施CCC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CCC 标志或证书的情况。
(8)工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9)其它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严重不符合项。
CCAP检查组在工厂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同时还应按照附件2-3给出 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当经CCAP综合评价后的工厂检查结论发生变化时,CCAP将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1.1.5 工厂检查时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 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 日 。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2-4个人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0.5- 1人日。
非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 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的审查时间为1-2 个人日。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每一个车型系列1-2个人日。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在生产一致性现场检 查时追加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1.1.6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要求见附件2-4 。。
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适当减免审查人日数。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CCAP在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 按认证委托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机构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的时间期 限。一般情况下,自CCAP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 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 评价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及变更批准书制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 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所需的时间、重新送样检测时间以及工厂检 查不符合项整改的时间。
CCAP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的申请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 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 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的检测项目,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 超过3个月) 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 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 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注:如因相关型式试验项目周期的要求 (如排放耐久试验等) ,认证周期允许超过90天。生产 企业不在中国境时,认证周期可适当延长。
其他认证流程时限,按照CCAP相关规定要求执行。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予以 积极配合,确保各项认证活动按时限要求完成。
8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监督。
CCAP将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选择企业适 用的认证模式,制定认证方案,实施差异化的获证后监督。在下述各类别企业的管理措 施内容中,选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跟踪检查,各获证企业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内容 并配合CCAP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查、证书恢 复工厂检查)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 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 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A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或“市场 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以减免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不 减免产品一致性核查。
B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必要时采 用“获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进行一次。
C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必要时 增 加“特殊监督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进行一次。
D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抽样场所应包含 市 场;除每年例行的获证后监督外,每年至少增加一次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的特殊监 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指定试验。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CAP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以 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 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对于某些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提前向CCAP提 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CCAP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本机构发放证书所涵盖的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 和标准符合性,开展定期或专项的获证后监督抽查。抽查将充分结合外部质量信息及行 业、公众关注热点,并将抽查的结果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证有效性。 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对于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产品一致性核 查、现场试验及抽样检测。在进行工厂现场跟踪检查之前,CCAP将对企业提交的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将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工厂检查结果、 抽样检测/检查结果以及外部质量信息等要素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进 行检查。
对于非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 性现场检测或检查。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 企业应予以配合。
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④
抽样要求:指定人员依据抽样检测具体方案,在合格品中 (包括生产线、仓库或 口 岸) 随机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产品一致性核查 (与型式试验的样品、申报车辆结构和技术 参数的一致性) 、整车试验 (照明、灯光、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制动等项目) 及抽 样检测(抽样由检查组完成,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至CCAP指定的实验室)。样品检测可 以利用符合7.1.4.1条要求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
对于非量产车,在符合工厂现场跟踪检查要求的基础上,认证委托人在车辆出厂/ 进口前应向CCAP通报;CCAP会同实验室按每10辆随机抽2辆(不足10辆按10辆计算) 的方式进行结构和技术参数核查、部分非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以确定产品的一致性,具体要求见附件7。必要时,CCAP将确定相关项目逐台进行一致性核查。CCAP每年将 根据核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信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某些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
注④:其中对校车、旅行客车、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改装汽车等安全风险较高的 产品应适当增加产品核对、照片视频记录、资料存档等具体要求,必要时可追加产品一致性核 查及现场抽样检测项目。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 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
8.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CCAP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 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1)对于量产车
抽样要求:按车型系列在出厂产品或市场销售的产品中(包括整车厂、4s店、经销 商以及用户处等)随机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实验室。
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产品一致性核查(与型式试验的样品、申报车辆结构和技术 参数的一致性)、整车相关试验(根据审查目的确定)。
(2)对于非量产车
抽样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在车辆出厂前打印COC证书后/到港后(报关、报检前)2 个工作日内通知CCAP,并提交运单、提单等相关文件说明到港车辆VIN号信息,以便 CCAP完成抽样,具体实施要求按照附件7执行。认证委托人对于车辆出厂/到港时间、 数量及具体信息等不得有虚报或瞒报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CCAP将根据相关管理 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处理。
如生产企业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见附件2-4),对于A、B类 企业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 (或目击检测) ,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 不具备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8.4 质量信息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CCAP公开 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CCAP在获证后监督时,会将用户投诉、 社会高度关注、质量缺陷调查、风险预警、重大质量事故、监督抽查、专项核查等质量信息中涉及本规则要求的内容作为重要输入。CCAP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 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对于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 用户投诉及其他相关质量信息搜集、处理、反馈系统及相关处理程序按照CCAP《质量 风险识别控制及质量事件处置程序》执行,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满足政府 管理信息需求,推动认证结果采信。CCAP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 传递和公开》 (CNCA-00C-007) 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CCAP根据企业分类原则、认证风险和产品特点等情况,制定监督抽样方案及年度 监 督计划,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等。抽样检测项目考虑生产 企业 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在证书一个周期内覆盖附件2-5中所列的主要安全环保项。
CCAP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 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参见第8条款。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CAP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 可追溯性。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否则,跟踪检 查不通过。
CCAP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 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 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做 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当发现不一致时,CCAP将充分考虑不一致项目对产品一致性及标准符合性的影响, 结合分级管理及参数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相应的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对生产企业分级进 行调整。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
CCAP将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 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出追加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9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CCAP的获证后监督获 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 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 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 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 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 辆识别代码,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证书需注明“平行进口 ”、“单车认证”。
整车产品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的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产品的CCC证书(含自 我声明)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9.3 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获证后,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变更委托,变更经CCAP 批准后方可实施。
(1)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名称 和 /或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认证依据标准等;
(2)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 (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 影响相 关 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
(3) 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而 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
(4)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如到期换证、规则换版等。
注:对于附件4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的A类、B类参数其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变更申请,CCAP根据变更内容进行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其他参数采用备案管理, 可在监督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统一变更。
当发生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依据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和技术专家组决议,制定标准 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 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在CCAP公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 品标准换版。
认证变更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CAP根据变更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 价,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并判 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则下达样品检测和/ 或工厂检查任务,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 发认证证书。
变更涉及的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附件2-4。对于A、 B类生产企业,如果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 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其检测资源采用TMP或WMT方式在现场进 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 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 及变更批准日期。
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CCAP《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管理规定》 执行。
CCAP建立获证产品的风险预警机制,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如安 全警示、缺陷调查、召回、重大质量事故或在监督抽查、专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等), 并经查实确为生产者(制造商)责任时,CCAP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 书。
CCAP将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和撤销 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9.6 电子证书
CCAP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认证委托人要求,可以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 版证书,并保证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一致,同时具备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CCAP 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证书系统的安全且对电子版证书签发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
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结合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 (即相同产品类别) CCC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制造商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CCAP在 对企业声明材料、认证产品风险、工厂分类等级等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 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 (认监委公告2018年10号)的规定。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 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 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将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CCAP。车辆一致性证书的 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附件8 ,并按照车辆类型做差异化处理。每一辆获证车辆 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
根据认监委2017年1号公告的要求,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关于环保达标情况的部分将 采信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并进行数据采集,以确保车辆一致性证书数据的完整性。
一致性证书应加施符合规则要求和CCAP制定的编码规则的二维码。
生产者 (制造商) 或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 至CCAP指定的信息化系统。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版本和有效性以企业向认证机构备案和认证机构的审批结果为 准,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CCC证书进行管理。
11收费
认证申请费 (包括初认证、扩项、变更等) 、产品检测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 查费、工厂检查费、批准与注册费、证书年金等收费项目,由CCAP按照国家关于强制 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统一收取。
产品检测费及工厂检查费依据实际发生计算。其中,产品检测费依据各指定实验室 已报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
TMP检测费按照各指定实验室已报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 准的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 (最高不 得超过检测总费用100%) ; WMT检测费按照各指定实验室已报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 较的下限收取。上述费用由CCAP统一收取。
12认证责任
CCAP对认证结论负责。
指定实验室对型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CCAP及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对工厂检查结果负责。
认证委托人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认证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照CCAP《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须知》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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