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
购买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不仅增加交通风险,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转卖人也会因此受到牵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转卖人陈某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6月,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肇事二轮摩托车已报废,但登记在他人名下,该车车主陈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了给周某。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周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判决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平阳光APP
作者:施佩谨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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