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原告(个人与被告(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自被告处承租案涉车辆用以运营网约车。双方约定:1.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首次支付30天租金5000元,下次支付租金日期为6月4日,以此类推;2.押金11000元,自承租人还车之日起30日内出租人退还押金;3.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当日,双方另签订《租车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如承租人未履行完租车合同所规定的12期租赁或未按时交纳租金等一切情形视为承租人放弃任何诉讼的权利和仲裁权利,本协议视为无效;2.本协议如乙方履行完租车合同所规定的12期租赁本协议生效;3.满12个月后,无任何欠款的情况下,保证金转为车辆留购价购买车辆,出租人将案涉车辆过户给乙方。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租金及押金16000元。承租案涉车辆后,因车辆发动机故障灯亮,原告于2022年5月4日将车辆送至北京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修,费用为108元。因车辆故障灯、水箱漏防冻液问题,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将案涉车辆送至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进行了检修,费用为1330元。因发动机故障灯亮、副驾驶手扣异响、发动机与变速箱渗油及保养问题,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将案涉车辆送至北京三合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保养,费用为654元。2022年6月17日,因原告未交纳第二期租金,被告自行将车辆收回。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11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认为:《汽车租赁合同》载明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但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出现故障以及发生保养费用时,被告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此外,在案证据显示合同履行一个月的时间内,案涉车辆频频出现故障,而被告作为出租人却怠于妥善处理,在此情况下原告拒绝支付租金亦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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