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蓝车机广告风波背后:市场规模或达百亿元,合规仍需时间

近日,有多名深蓝车主投诉称,深蓝汽车在未提前告知车主的情况下,在汽车车机强制投放开机广告,时间持续约三秒,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和用车体验。随后,深蓝汽车及其CEO邓承浩发文道歉,并表示:内部已进行了流程优化,未来将不再通过车机通道给用户推送权益提醒。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中国法学会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申宪伟向风口财经表示,深蓝汽车此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究竟是什么样的“魔力”,让车企不惜以身犯法也要在车机上投放强制广告?车机开屏广告的商业价值到底有多大?

深蓝回应:

一次性广告,不清楚撤没撤

“正常启动车子,车机并没有直接进入桌面,而是打开了一个深蓝S09车子的广告,期间并没有征求我的意见,离了个大谱。”一名深蓝车主在社交平台吐槽。

记者了解到,该车主并非个例,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有大量自称深蓝车主的网友发布吐槽帖,网图中显示,广告占据了整块车机屏幕,大致意思是感谢48万深蓝车主的信任,现面向首任车主发放10000张S09专属购车券。

“今天深蓝能投放自己的广告,明天是不是就能投放别人家的广告?我的车子不应该是我自己做主吗?”提车刚满4个月的95后青年刘涛向记者表示,最让广大车主不满的地方,一是广告弹出时引发的安全问题,二是这种未经用户同意的营销手段,导致用户对品牌信任度急剧下滑。

面对车主的集体吐槽,深蓝汽车官方在当晚紧急发布致歉公告,称已关注到部分车主反映车机系统开屏的权益提醒信息影响了用车体验,对此深表歉意。CEO邓承浩也发微博致歉,表示广告投放是因为了解到有一半深蓝车主还不知道专属购车福利,所以给团队提了让更多客户知道这个权益的要求。

关于该广告的后续处理,风口财经致电深蓝汽车,对方表示:“目前广告撤没撤掉我们不是很清楚,但向您保证广告的出现只有一次,后续不会再出现了。”深蓝汽车补充道:“如果您看到这个广告,对这个广告不满意的话,可以有两种便捷退出方式,手动点击左上角的跳过,或者挂D挡都可以退出。”

车企年赚50亿

车机广告可达百亿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深蓝汽车并非首家因车机广告引发争议的车企。2022年,一汽-大众ID.6车主投诉导航界面弹出购车积分广告;奔驰EQE、长城哈弗等车型也被曝出过类似问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4年车机广告投诉量同比激增210%,成为仅次于电池安全的第二大维权焦点。

“智能化的当下,车企在车机开发上投入了巨额的资金,而国内对于内容订阅等消费模式的接受度还未形成,在车机上投放广告成了一个非常直接的平衡成本压力的一种方式。”万创投行董事总经理吴沛东告诉记者,其次,车厂希望更加精准地触达用户,从而进行进一步的商业转化,而开屏广告是一种非常好的垂直触达方式。

“汽车联网,绝不可能是为了赚一次性的卖车钱,汽车的中控屏也是一个终端入口,开屏广告电视有,手机有,汽车理所当然也会有。”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表示。

智能化开启的新能源车下半场,智能车机屏的普及为车企培育变现广告创造了可能,吴沛东表示:“因为属于精准触达,车机开屏广告相比于手机来说能够产生的直接价值量会更高,2-3倍是有的。”他向记者举例说明,一般而言,车机开屏广告的千次曝光收益在15元-30元,按1000万联网车辆、日均2次曝光计算,车企年广告直接收益超2亿元,间接收益规模可达50亿元。“随着智能汽车的渗透率和保有量越来越高,直接的商业价值能够来到百亿规模。”吴沛东坦言,另外用户驾驶行为数据可优化广告投放策略,并为车企推进汽车后服务市场商业化做好数据储备。

品牌形象、用户安全、法律风险……

合规仍需时间

“商业价值是有的,但合规成本可能更高,这也是车企一直有所顾虑,没有大规模铺开做广告的原因。”国际智能运载科技协会秘书长、黄河科技学院客座教授张翔表示。

开屏广告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确实是为企业带来了直接收益,提高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也存在损害品牌形象的问题,从而导致品牌美誉度下降,进一步导致汽车销量下滑。“汽车的生态和手机还是不一样的,用户心智和商业模式并不成熟,盲目去做宣传的话,可能就会像深蓝汽车一样得不偿失,很多车企是不愿意去蹚浑水的。”张翔表示。

“现在大家在驾驶汽车中需要车机进行有效协助,譬如导航、倒车影像等等,强制广告可能会对车主产生驾驶危险。”吴沛东则从安全角度说明了车机强制开屏广告的不合理性。

此外,车机开屏广告更让人争议的还是法律合规问题。申宪伟向记者解释,《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深蓝汽车今天的这种行为,均有可能触及以上法律法规。”申宪伟表示。

“车机广告的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指出,目前软件开发商依赖融资和广告盈利,但消费者普遍不愿为软件付费,导致广告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这属于阶段性问题,未来需通过规范管理逐步解决。”

(大众新闻·风口财经记者 吕华)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