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使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李肖峰律师解读

孙老板喝酒后没有叫代驾,认为自己的车具有自动驾驶功能(即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开启了辅助驾驶功能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该行为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呢?

酒后使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李肖峰律师解读-有驾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

节假日或者周末,亲朋好友一聚会,总想喝点什么助兴。今天呢,我跟大家聊聊聚会后喝酒了,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开车,构不构成危险驾驶。总体来说,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老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老板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启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其在驾驶室打瞌睡,怠于监管、控制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孙某迪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其关于开启驾驶自动化系统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孙老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不少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据此,仅具备0-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

敲重点,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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