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昨晚刷到这段行车记录仪视频的时候,我后背都凉了。隧道里车一辆接一辆,那个白车副驾门一开,一个姑娘直接爬上顶,站直了,还张开手臂,跟拍电影似的。但这不是拍电影啊,下面是高速路,旁边是大货车,她啪一下跳下来,后面的货车方向猛打,轮胎冒烟,车身晃得厉害,就差那么一点就翻了。我看完沉默了很久,第一反应是:这姑娘到底图什么?
事件其实很简单:9月8号晚上七点左右,苏台高速钱江隧道往绍兴方向,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里,副驾女子突然从天窗还是车窗爬出来,站上车顶,然后跳向中间车道。监控中心的人都看到了,赶紧派人过去,但人还没到场,车子和女子已经自己走了。警方介入,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女子的精神状态有待司法鉴定。
很多人在评论区问,这算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答案是,非常可能。咱们普通人不一定学过法,但道理摆在那里:高速隧道,多车密集,一个活人突然跳到车道中间,后方车辆避让失控,这威胁到的是所有在场人的生命。不是跟谁赌气的问题,也不是家务事。
我特意去查了一下,法律上这块其实很清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写了,机动车行驶中不得有跳车的行为。违者警告或者五块到五十块罚款。五十块钱听着像笑话,但接下来的治安管理处罚就不是玩笑了。在高速隧道这种地方故意制造险情,扰乱公共秩序,按寻衅滋事可能面临五到十五日拘留,这都是轻的。
真正的重头戏是《刑法》里那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名字很多人可能听过,但具体啥意思不一定清楚。简单说,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害到不特定的人,还故意去做。只要精神鉴定下来她没问题,主观上有故意,那么即便最后没人受伤、没车损坏,三年起步是跑不了的。要是造成了伤亡或者大损失,那十年起跳,甚至更重。反正我在评论区看到有律师网友也这么说,虽然不能代表官方,但大方向应该差不多。
还有司机的问题。我当时看到视频第一反应就是:副驾跳车的时候,驾驶员在干嘛?正常人看到旁边人打开门爬出去,第一反应肯定是拽住她、踩刹车、靠边停。如果驾驶员真的一点反应都没有,或者根本就是纵容,那他也脱不了干系。法律对驾驶员的要求是,你有义务阻止这种危险行为。没阻止,出了事,负责。
再说民事赔偿。货车司机那一脚急刹,表面上看没撞到人,但轮胎可能报废,货物可能损坏,人要缓半天才能继续开。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民法典说得很明白,谁侵权谁赔偿。如果女子真被鉴定出精神问题,监护人也要连带赔。反正不是跳完车就能拍拍屁股走人的。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想骂她,实在是看完视频后怕。隧道里那位货车司机,说实话算命大。我开车走过隧道,知道那种情况下根本来不及反应,完全是本能打方向。他自己保住了,也间接保住了后面那串车。至于这个姑娘,我希望她没受伤,也希望这次调查能让她明白,有些玩笑,一次就够了。
网上现在说什么的都有,有人说可能是感情纠纷,有人说是不是想不开。具体原因咱不知道,但不管什么理由,在高速隧道里跳车,都是拿自己和他人的命开玩笑。这项违法行为,罚钱、拘留、判刑、赔偿,哪一样她都躲不掉。唯一值得庆幸的是,这次没有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但事故没发生,不代表行为可以被原谅。希望这件事之后,大家都能记住:路怒、争吵、情绪崩溃,都不该在高速路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