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超标”电动车政策及电动摩托车管理标准

沈阳市“超标”电动车政策及电动摩托车管理标准-有驾

“超标”电动车在我市执行“过渡期”政策。按照《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相关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进行备案登记,免费发放“过渡期临时通行标识”,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至2024 12 31日,过渡期结束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需达到国家生产标准,公信部有备案,车管所依据《机动车登记、查验相关行业标准》对车辆进行查验,查验不通过的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合格的车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

根据《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无论是以电力驱动还是以燃油驱动,只要符合摩托车技术标准,均属于摩托车。综上,电动摩托车和燃油摩托车统一管理标准,三环内均禁止通行。

消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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