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新规的施行,标志着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旧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被废止。
长期以来,汽车“三包政策”一直备受业界关注。该政策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求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汽车故障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与旧版政策相比,新版“三包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故障的处理上,新增了关于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的“包修、包换、包退”规定。
具体而言,新版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家用汽车产品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免费更换相应零部件。而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在购车后7日内发现上述质量问题并选择更换或退货,销售者同样需承担免费责任。这些新规无疑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自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达到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动力蓄电池起火,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退货,且销售者需承担免费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同样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三包政策将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明确纳入汽车主要零部件范畴,赋予其与发动机、变速器等部件相同的质保权益。此举旨在适应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新版政策还保留了现行的关于汽车“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的规定,以确保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具体而言,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而包修期则不得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同样以先达到者为准。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新版“三包政策的核心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三条 销售者需依法承担三包责任。若销售者已承担责任,并确定责任在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则有权向其追偿。境外进口至境内的家用汽车产品,其生产者视为进口企业。
第四条 经营者间可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此类约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得免除或减轻规定的三包责任。鼓励经营者提供更利于消费者的三包承诺,且承诺必须履行。
第五条 消费者、经营者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消费者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具体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需确保其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生产者必须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以及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若随车提供工具或附件,则需附上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 三包凭证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及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以及购车发票开具和车辆交付的日期;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及使用补偿系数;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家用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明示的内容。
第十条 生产者需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以及退换车信息等,但已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生产者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积极配合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追偿等事项。
第十二条 销售者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仔细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 销售者在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共同查验产品的外观、内饰等质量状况,并确保交付的是合格产品。同时,销售者还需向消费者提供随车文件和购车发票,并按照随车物品清单交付随车工具和附件等物品。
(四)销售者应详细对照随车文件,向消费者明确解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以及修理者网点的查询方法。
(五)销售者需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 若消费者不慎遗失三包凭证,可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立即免费为其办理。
第十五条 在包修期内,若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无法安全行驶,修理者应提供免费的修理咨询服务。若咨询无法解决问题,则应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修理者在包修期内使用的零部件必须来自生产者或经其认可的合格来源,且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建立并妥善保存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修理记录应详细记录送修、行驶里程、消费者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零部件信息、费用明细及交车情况等,并交由消费者一份。如消费者需查阅或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行驶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则不得低于3年或行驶60,000公里,同样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若发票日期与交付日期不一致,则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在包修期内,若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易损耗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选择免费修理(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可通过查询相关系统核实购买信息,从而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 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在60日内或行驶3000公里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 明确,在包修期内,若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含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修理者需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二条 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需在7日内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其关键零部件,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退货,且销售者需免费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规定,在相同的60日或3000公里期限内,若家用汽车产品因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动力蓄电池起火等严重质量问题出现,消费者同样享有免费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则详细列举了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享受更换或退货的几种情况,包括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解决、关键零部件如发动机、变速器等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同一问题修理超过4次等。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同时,针对特殊零部件如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以及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时间,均不计入修理时间。
根据第二十五条,若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而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可供更换,则应向消费者提供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汽车产品。若消费者选择退货,销售者应依照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进行退货处理。
第二十六条明确,在更换或退货过程中,销售者需赔偿消费者车辆登记费用、加装装饰费用及服务费用等。相关税费和保险费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指出,若消费者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需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该费用计算方式为车价款乘以行驶里程再除以1000公里,乘以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八条要求,销售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收到消费者更换或退货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符合条件,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或退货,并出具相关证明。若因消费者原因导致更换延迟,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最后,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将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规定,在包修期内,若家用汽车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那么三包凭证应随之转移,以确保三包责任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明确,在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或破产等情形时,其三包责任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列举了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可以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况,包括消费者已知悉并书面认可的瑕疵、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等。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选择非官方维护、保养企业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指出,销售者销售经过更换或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时,必须确保产品合格,并书面告知消费者该车为“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或退货的原因。对于“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则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执行。
接下来是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提供了解决三包责任争议的多种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请求调解、行政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同时,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最后是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这些规定确保了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为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针对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为,若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则依此执行;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则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依法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本规定中的关键术语进行了解释,包括家用汽车产品的定义、乘用车范畴的界定、质量问题的具体含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认定,以及单次和累计修理时间的计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 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范围,这些范围将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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