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载投诉事件
❒ 调查与核实
在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了调查。经过核实,确实存在驾驶员唐师傅在诚基中心附近结束订单并拒绝李女士上车的情况。此外,还发现唐师傅在之前的驾驶记录中也有类似的不规范行为。
7月25日,执法总队和平支队在接到投诉后,迅速调取了相关订单信息、运营数据及驾驶员的资质资料。经过仔细研判,发现驾驶员唐师傅在执行订单时,并未遵循规定的运营要求。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平台负责人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唐师傅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他们还要求平台以此为鉴,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过执法总队和平支队的深入调查,驾驶员唐师傅在执行订单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为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执法人员要求平台负责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时,他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出行服务时,应确保平台和驾驶员均具备合法资质,以确保出行安全。
❒ 行政处罚
经过执法部门的调查核实,驾驶员唐师傅在执行订单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为规范行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执法部门已对平台及其负责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平台方面也需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月29日,执法人员联系了平台负责人及涉事司机唐师傅,要求他们前往和平支队协助处理投诉事宜。唐师傅在面对执法人员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解释道,当时他取消订单是因为觉得这笔订单的收益不高,希望取消后能接一单“大生意”。然而,他没想到这一行为竟引发了投诉,对此他深感后悔,并愿意接受行业执法部门的教育和处罚。
❒ 法规条款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中途终止运营服务,包括乘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污染物品或动物乘车,传染病患者或无人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乘客要求出市但未按规定登记,乘客不愿承担路、桥通行费,以及乘客提出违反规定要求的情况。除此之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绝或中途终止。
第三十条 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措施。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金额可提升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可能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若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且经两次通知仍拒不参加集中培训,其客运资格证也将被吊销。
❒ 执法者呼吁
我们敦促所有运输经营者务必遵守相关法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致力于为乘客打造舒适的出行环境,携手维护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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