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
王曼利代表:
您在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我们已悉心收阅。现就您建议中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给予如下答复: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及的电动车种类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以及电动四轮车。其中,仅有电动自行车被划归为非机动车,其余类型均归类为机动车。具体来说:
(一)电动自行车被定义为非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非机动车被界定为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在道路上行驶的以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特定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目前,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须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备两个车轮,并拥有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因此,在您所提及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中,仅有符合这一标准的电动二轮车能被视为非机动车。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均被归类为机动车。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被归为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被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或三轮道路车辆,但电动自行车除外。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被归类为电动摩托车,需遵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同时,依据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被定义为由动力驱动的四轮或四轮以上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作为汽车的一种,同样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关于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进展
自1999年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来,该标准在2002年便启动了修订工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修订进度一直未能有显著进展。直至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修订工作移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7年2月,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立项计划,并确定了为期两年的项目周期。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以及国家标准委等多个部门,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在紧锣鼓鼓地起草标准修订稿,并同步开展试验验证,以期能够尽快出台新标准,从而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推动产品升级。
三、关于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建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道路机动车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制度。凡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例如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电动汽车等,均会被列入并公开发布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以此建立了《目录》管理制度。
而对于电动自行车这类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是否需要登记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尚无统一要求。目前,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已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制定了相应的目录管理制度,将符合当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目录,允许在当地销售并登记上牌,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关于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建立
在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针对道路机动车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制度。这一制度确保了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机动车,例如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电动汽车等,才会被列入并公开发布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从而形成了《目录》管理制度。
对于电动自行车这类非机动车,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登记要求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成都等地根据当地标准制定了相应的目录管理制度。这些地区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只有在符合标准并被纳入目录后,才允许在当地销售并登记上牌,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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