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电动车电池质量与使用安全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4年,消费者甲购置了一辆由乙公司独立生产、组装的品牌电动自行车,日常用于个人短途通勤出行。购车后,甲长期将车辆停放、充电于居民楼室内楼道区域,未严格遵循车辆使用规范。
事发当晚,甲如常将该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自家居住楼层的公共楼道内,并连接电源通宵充电。凌晨深夜,楼道内无人值守期间,电动车搭载的锂电池突发故障,电池内部线路发生短路,进而触发电池热失控现象,最终引发电池自燃起火。火势在密闭的楼道空间内迅速蔓延、剧烈燃烧,明火与高温浓烟快速窜入甲的住宅室内。
本次突发火灾事故破坏力极强,导致甲住宅内的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私人财物被大面积焚烧损毁,几乎全数报废,经初步核算,本次火灾给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5万元。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勘查取证,并出具了正式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文书明确载明,本起火灾的直接起火原因系涉案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线路短路,引发电池热失控后自燃所致。
事故善后阶段,甲认为火灾根源为车辆电池故障,遂向生产方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乙公司拒不认可全额赔偿诉求,抗辩主张甲违规在室内楼道充电,违反车辆说明书载明的安全使用规定,属于使用不当,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后,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次纠纷。
律师意见:
本案属于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核心在于缺陷产品的责任认定及生产者是否可以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指出起火原因为锂电池线路短路,足以证明该电动车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
关于乙公司以甲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的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不能免责,而非以消费者是否有过错为免责前提。
此案警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命线,尤其是锂电池等安全关键部件,应严格技术标准和质检程序,切勿为压缩成本而牺牲安全性。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应选择正规品牌,保留购车发票和说明书,避免在楼道内充电,以防万一发生火灾时无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