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253-201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型号编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型号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型号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25-2008 内燃机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
GB/T 5375-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冷发动机 water-cooled engine
利用水或以水为主要成分的防冻液冷却发动机气缸和气缸盖等零件的发动机。
3.2
自然风冷发动机 air-cooled engine
利用自然流动的空气冷却发动机气缸和气缸盖等零件的发动机。
3.3
强制风冷发动机 forced air-cooled engine
利用风扇产生的强制流动空气冷却发动机气缸和气缸盖等零件的发动机。
3.4
油冷发动机 oil-cooled engine
利用油冷器对发动机润滑机油进行冷却的发动机。
3.5
立式发动机 vertical engine
气缸中心线与水平线的夹角不小于15°的发动机。
3.6
卧式发动机 horizontal engine
气缸中心线与水平线的夹角小于15°的发动机。
4 型号编制方法
4.1 总则
4.1.1 发动机型号由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数字)和汉语拼音字母或国际通用的英文缩略字母(以下简称字母)组成。
4.1.2 发动机型号编制应优先选用表1、表2、表3、表A.1中规定的字母,允许制造商根据需要选用其他字母,但不得与表1、表2、表3、表A.1规定的字母重复。代号可重复使用,但应按图1顺序表示。
图1 型号表示方法
表1 气缸布置形式代号
表2 冲程代号
表3 冷却方式特征代号
4.1.3 发动机的型号应简明,第二部分规定的代号必须表示,但第一部分的“企业代号”、第三部分的“燃料代号”及第四部分的“设计及改型代号”允许制造商根据具体情况增减,同一产品的型号应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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