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下的法律责任解析

▲ “注销可恢复”的概念

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车辆管理所会根据有效期的长短,对当事人的驾驶资格进行不同的法律状态标注,其中之一便是“注销可恢复”。那么,“注销可恢复”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否意味着当事人的驾驶资格已经完全丧失?对于这种情形的驾驶人,当他们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是否应该按照无证驾驶来处罚?在执法实践中,民警们对此持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不能将其视为无证驾驶,因为驾驶资格虽然被注销,但仍有恢复的可能;而另一些人则坚持应当按照无证驾驶来处罚,他们认为驾驶资格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一旦该许可被注销,驾驶人若继续驾车行驶,就应受到无证驾驶的处罚。对此,笔者持有的观点是,“注销可恢复”实际上等同于无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若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然而,对于那些被注销驾驶证但未满两年的驾驶人,只要他们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便有机会重新获得驾驶资格。这种状态下,其驾驶证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会被特别标注为“注销可恢复”。这种制度的设立,既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也体现了对驾驶人技能的尊重。通过科目一考试来恢复驾驶资格,无疑为因故被注销驾驶证的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无需像初学者那样需要全部通过科目一、二、三的考试,即可重新上路。这就是“注销可恢复”中“可恢复”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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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资格丧失的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且未换证时,无论是否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该驾驶证都将被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并由车辆管理所向机动车驾驶人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因此,处于“注销可恢复”情形的驾驶人,其驾驶资格已完全丧失,处于无驾驶证状态。

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因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而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的驾驶人,若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原机动车驾驶资格已完全丧失。

同时,原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对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注销可恢复”状态下的驾驶证,其驾驶资格已经完全丧失。

▲ 真实案例分析

在以下两个案例中,当事人在其驾驶证被注销但仍处于“可恢复”状态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均被视为无证驾驶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2013年1月24日,王某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被嘉善县交警大队查获,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体育北路开源路路口被民警拦截。经查,王某的驾驶证已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这意味着他实际上已无有效驾驶证。嘉善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王某对此决定提出异议,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嘉善交警大队的认定合法且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周某生身上。2017年3月16日,他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段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其驾驶证同样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周某生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周某生对此决定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东莞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合法且适当,驳回了周某生的上诉。

综上所述,“注销可恢复”状态下的驾驶证,其实际效力等同于无驾驶证,驾驶者在上路行驶时将被视为无证驾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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