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北京市户籍但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 在北京市未登记有小客车;
2. 没有未进行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辆;
3. 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4. 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若为非北京市户籍但拥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北京市未拥有已登记的小客车;
2. 无尚未注销的机动车辆;
3. 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4. 需持有北京市暂住证,并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达到五年以上。
三、对于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的居民,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在北京市名下无登记的小型客车;
2. 无未办理销户的机动车辆;
3. 必须持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4. 必须持有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且需在北京定居一年以上,并提供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四、对于来自中国台湾的居民,有以下规定:
1. 在北京市名下无小型客车登记;
2. 没有未办理销户的机动车辆;
3. 需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4. 必须持有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北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证,同时需要在北京定居一年以上,并提供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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