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法定业务范围的界定

一、车辆评估的主要业务种类:
1、民事审判、执行阶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审理过程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使用中断损失、车载货物损失、车辆维修或重置价值等评估;待拍卖处理的车辆价值评估。
2、汽车4S店置换及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二手车交易标为目的的评估。
3、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保险理赔为最终目的的车辆评估。
4、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环节:事故车辆的拆检定损评估。
二、相应的管理部门、评估资质以及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资质——《价格法》
2、商务部——二手车鉴定资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3、保监会——保险公估资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三、各评估资质的法定业务范围:
1、《价格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2、《保险法》123条第1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综上可以看出,根据《价格法》调整范围,价格评估机构的范围最广:可以是所有“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因此,价格评估机构可以从事车辆评估、民事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车辆评估(含车辆贬值及营运损失评估)、二手车交易环节的价值评估、作为保险标的物的车辆价值评估、交通事故拆检定损业务等;
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仅是针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限制,是以存在保险合同为前提并且只能接受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委托,因此,不可以从事车辆流通等环节的车辆评估、车辆拆检定损、车辆贬值损失及营运损失评估等;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行政许可的车辆评估机构仅可以从事二手车流通环节的车辆评估业务,即,二手车交易评估。不可以介入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拆检定损、保险公估、停运损失评估、贬值损失评估等工作。
四、超越法定业务范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评估机构而言,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委托人而言,因《评估报告》无法律效力而无法实现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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