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有个案例特别典型:车主张伟的货车保险到期了,赶紧续保,结果刚买完保险半小时就出车祸撞死人!保单上写着“次日零时生效”,这条款到底能不能甩锅给保险公司?法院把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处理,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
交强险的“次日零时”条款基本没用,保险公司得赔!但商业险得看情况!
为啥交强险不能按“次日零时”算?法院是这么怼保险公司的:
1.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国家搞它就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说白了,就是你一买车就必须买,目的就是出事时有人兜底。既然强制保险,那就得“买了就生效”,不能留空档期让人钻空子。
2. 保险公司明知道车之前脱保,还不提醒车主选生效时间! 张伟续保时,车已经脱保一天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提醒他“要不要马上生效”,结果直接套用模板条款定“次日零时”,这不就是欺负人嘛!法院认为这等于剥夺了车主的选择权,跟交强险的初衷背道而驰。
3. 法律和监管文件都支持“即时生效”! 保监会早就有规定,交强险续保要“即时生效”,避免脱保风险。保险公司自己搞的格式条款,如果和法律规定冲突,那就是废纸一张!
那商业三者险呢?情况复杂点,关键看保险公司有没有“说清楚”:
● 如果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明确提醒过“次日零时生效”,并且用加粗、弹窗、签字确认等方式让车主知道这个条款,那可能有效。 车主自己没仔细看或者默认同意,那出事在生效前,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 但如果保险公司啥都没说,直接套模板,那条款可能还是无效! 就像交强险一样,格式条款必须“充分提示”才管用,不然就是霸王条款。
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可主张即时生效,但需通过协商或举证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实现
1. 契约自由原则与格式条款约束:
○ 商业三者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合同,生效时间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保单载明“次日零时起保”,投保人若主张即时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协商约定:投保时主动要求即时生效,并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生效时间为投保即时生效。
■ 举证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对“零时起保”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或明确说明(如未加粗标注、未单独告知),根据《保险法》第17条及《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保人有权要求自缴费时生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交强险赔偿原则)
对车主来说:
● 续保千万别拖!脱保期间风险巨大!
● 续保时一定要问清楚生效时间! 特别是脱保后马上续保的,强烈要求“即时生效”,或者至少确认生效时间,别让保单留空档期!
● 保单条款别闭眼签字! 特别是生效时间、免责条款这些,看不懂就问,要求保险公司解释清楚!
对保险公司来说:
● 别光想着用格式条款省事! 交强险必须即时生效,商业险也得明确提示条款,不然法院可不认!
● 脱保续保的客户要重点提醒! 主动问车主要不要即时生效,别等着人家出事了你再甩锅!
最后总结一句:交强险的“次日零时”基本是摆设,商业险要看你有没有被“充分告知”。续保别偷懒,问清楚生效时间,不然真出事可能哭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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