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第四节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基本要求
第2.4.1条 工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及防护备品(根据需要配备GSM-R手持终端),并应配备起复设备、防溜器具、轴温监测装置、灭火器具等。
第2.4.2条 每日出车前,对车载电务设备(GYK、CIR)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试验,确认状态完好,预先输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GYK、CIR状态不良时严禁上线运行。
运行前,各机械车司机长应组织检查确认行车安全装备,进行制动机试验;走行传动系统、悬挂部件状态应良好;各工作装置、检测装置锁定到位、可靠,安全链拴挂有效;物料、工机具装载加固良好。
每日收车后,应对工务机械车进行检查保养,并按相关规定转储运行数据、及时分析。
第2.4.3条 工务机械车调车、运行时,司机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多机驱动时,应确保各机械车操纵同步;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第2.4.4条 工务机械车应凭调度命令进出封锁区间。调度命令下达后,司机应对其进行核对。进出封锁区间前,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联系,确认行车凭证、进路无误后方准开车。
第2.4.5条 严禁关闭或变相关闭GYK运行。当GYK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司机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第2.4.6条 工务机械车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挡溜放。
第2.4.7条 工务机械车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做好防溜,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2.4.8条 工务机械车在车站或施工车辆停留线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进行驻车制动,设置止轮器并加锁,并关闭电源、车窗,锁好车门后,车上人员方准离开。
第2.4.9条 发现工务机械车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故障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2.4.10条 工务机械车检修需到车顶上部检查、保养时,应将车辆调至无电区或通知供电部门停电配合。
第2.4.11条 工务机械车需分解作业时,应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
第2.4.12条 工务机械车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不得顺坡连挂,连挂作业应统一指挥。
大型养路机械
第2.4.1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车组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作业前对车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2.4.14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应确认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的能力,并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各机械车按规定排列顺序解体作业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 m的安全间距。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必须准确到位;清筛机、配砟车、路基处理车及物料运输车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应选择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进行,在多线地段要与防护员联系,当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 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严禁作业;线间距不足4.9m时,边坡清筛机靠邻线一侧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
3.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对有走行分动箱的捣固车、稳定车等机械,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动轴。严禁大型养路机械溜放、通过驼峰和作为动力对货物列车进行调车作业。
4.列车运行时,押车人员一律在驾驶室内并要关好车门,身体不得探出车外。一旦发现走行系统有异常或制动缓解不良时,应立即用无线通信设备通知押车负责人,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押车人员不得登上车顶,停车检查时应避免与接触网支柱及其附近金属结构物接触。
第2.4.15条 大型养路机械在施工作业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大型养路机械驶入施工封锁地段,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第2.5.3条规定。
2.各机械车在封锁区段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 m,速度不得超过40 km/h,并应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3.清筛机、物料车、配砟车在作业中应注意接触网支柱、信号机等障碍物,以防刮碰。
4.捣固车捣固作业结束前,应在作业终点划上标记,并以此开始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规定的坡度递减顺坡,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在圆曲线上顺坡,严禁在缓和曲线上顺坡结束作业。线路道床严重缺砟、镐头一次下插不能进入枕底面以下的板结地段应禁止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捣固作业,道床翻浆冒泥地段不宜进行捣固作业。捣固车在圬工桥面作业时,必须事先拆除影响捣固作业的护轨,测定轨枕底下道砟厚度,如厚度不足150 mm时,严禁进行捣固作业。
5.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或在线路几何状态严重不良地段,不应进行动力稳定作业。桥梁上的动力稳定作业应严格控制,必须在桥梁上进行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时,及时停止稳定作业。桥上进行动力稳定作业,稳定装置应尽可能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的参数作业。
第2.4.16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运行和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及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2.4.17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小型养路机械
第2.4.18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
第2.4.19条 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2.4.20条 结束作业时,下道后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放置稳固,不准侵入建筑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锁固定。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
轨 道 车
第2.4.21条 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用牢固的包装箱(袋)。
第2.4.22条 轨道车运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化区段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 m以上的距离;
2.装卸钢轨、轨枕时,应避开接触网支柱、接线及线路标志、电务、供电设备等。
3.电化区段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必须安装使用起重机构高度和水平限位装置,并保持状态完好。
4.使用伸缩式随车吊装卸车,车辆需要越过接触网立柱、信号机柱等设备设施移动时,随车吊需恢复到原位。
5.起重装卸作业应指派专人指挥和防护。
轻型车辆及小车
第2.4.23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等。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维修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
小车不按列车办理。在昼间使用时,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维修时使用。160km/h以上的区段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
单轨小车、吊轨小车、推运工机料具的小平车应在封锁线路的情况下使用。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第2.4.24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见表2.4.24);如果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应分别填写。凡使用轻型车辆,必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使用小车时,施工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有驾
注: (1)规格88 mm×125mm;
(2)一式两份,负责人及承认站值班员各存一份。
第2.4.25条 轻型轨道车每年必须全面检修一次,按规定进行车轴探伤。经工务段验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2.4.26条 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不得超过2辆,且不得推进运行,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搭乘人员限乘6人(含司机、助手);拖车每辆限乘10人,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第2.4.27条 进出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 km/h。
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轻型车辆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纵断面复杂区间的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2.4.28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
2.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以外。
3.备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及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
4.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并持有年检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动。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设置绝缘车轴或绝缘垫。
第2.4.29条 利用列车间隔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在车站登记,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下列规定防护:
1.轻型车辆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
2.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小车时,应派防护人员在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3.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立即撤出线路时,在车辆或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以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段还应使用短路铜线短路轨道电路。在设置防护的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或通知列车司机紧急停车。
5.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 500 m的距离。
在车站内除到发线外站线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采用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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