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广西高速公路实际,在服务区汽车充换电服务、打击拒交和逃交车辆通行费、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等方面做出明确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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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会同相关部门
建设“司机之家”
为提升其管理服务水平,《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服务区、停车区,应当提供停车、休息、如厕、饮水、交通信息查询等免费服务;
- 在服务区,应当提供购物和车辆加油、加水、充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 在有条件的服务区,还应当提供餐饮、住宿、物流等经营性服务,配备医疗急救箱。
《条例》还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提供便捷、经济的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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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底前,
实现已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条例》要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为电动汽车通行高速公路提供充电保障。
目前,全区高速公路共89个服务区建设了充电站,建成充电桩1498个。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持续加快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的建设,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已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同时加强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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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
作出明确规范
- 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并要求补交车辆通行费;
- 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导致收费道口堵塞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 同时,针对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通行卡的,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的以及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情形,《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处应交车辆通行费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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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摩托车等不满足高速公路通行要求的
车辆、人员进入高速公路
《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此外,《条例》还提出以新技术赋能高速公路发展,规范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增加车辆救援服务管理等内容。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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