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出差遇袭报警却不起诉?女子维权一年多仍无果

凌晨一点多,刘女士在外卖平台上下了个单,订的是一条一次性内裤。这个时间点,这种订单,听起来就透着股不对劲的味道。事实上,当时她刚经历了一场让她终身难忘的噩梦。

这事儿得从2023年说起。刘女士在上海一家数码科技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跟B站有合作关系。工作需要,她加了个叫邵某某的微信,对方在某单位宣传处当助理员。两人平时就是网上聊聊工作,连面都没见过。

到了11月份,他们合作的项目拿了奖,12月要去三亚参加颁奖典礼。刘女士去现场接待嘉宾,提前问邵某某去不去,对方回了句:“我们这边vvvip参加。”12月8号,两人先后到了三亚,这是头一回见真人。

三亚出差遇袭报警却不起诉?女子维权一年多仍无果-有驾

第二天上午,刘女士陪邵某去免税店转了转,聊的都是项目的事儿。到了晚上八点半,邵某打电话约她吃夜宵。饭局是邵某张罗的,来的大部分是他单位的人,女的只有刘女士和一个叫韦某的。韦某是邵某之前给刘女士介绍认识的,来三亚前就加了微信。

饭桌上,刘女士说自己压根没喝酒。倒是邵某喝得不少,说自己“醉了”,吃完饭让刘女士陪他走,还说“帮我解围,不想去下一场”。刘女士也没多想,陪他打车回酒店。车上邵某一直嚷嚷不舒服,到了酒店搭着刘女士肩膀往里走。刘女士虽然觉得有点别扭,但想着就是送个人回房间,还特意把房门敞着。

谁知道进了房间,邵某突然就亲上来,手也开始乱摸,想着要发生关系。刘女士当场就炸了,喊着“你醉了”“你老婆孩子怎么办”“我会报警”。邵某这才停下来,还道了歉。

正在这时候,邵某的手机响了,是韦某打来的。刘女士说韦某好像察觉到了什么,电话一个接一个。邵某就下楼去处理“韦某闹酒疯”的事儿,刘女士自己回了房间,整个人都崩溃了。

凌晨一点四十分,她在外卖平台订了那条一次性内裤,还把自己当晚穿的内裤收好了。她觉得自己可能被非自愿接触了,得留点物证。这条内裤后来送去检测,真检测出了邵某某的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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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会儿,邵某又来敲门,说是来道歉解释的。刘女士犹豫了半天还是开了门,结果对方进来后又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刘女士说自己拼命挣扎,指甲都撕裂了,睡裤也被扯坏了。完事之后,她让邵某去买避孕药,邵某在外卖上下了单,还看着她吃完药才走。

检方的文书里提到,两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邵某还拍了视频。刘女士对这个说法不认可,什么“间隔两小时”“同床睡觉”,她说根本没有。视频里黑乎乎的什么都看不清,连声音她都认不出来是不是自己的。当时她情绪彻底崩了,累得要死,哪还有力气反抗。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检方看了那段视频,觉得刘女士没有明确拒绝或者反抗,行为也没啥异常。就因为这个,认定不算强奸。

第二天白天,颁奖典礼照常进行,刘女士还是去了现场,和邵某互相拍照。她说这是职业需要,不能让公司丢脸,也不想影响跟合作单位的关系。可检方倒好,把这个当成了刘女士“情绪稳定、没啥异常”的证据,觉得这能证明她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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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逻辑说实话有点让人想不明白。受了伤害的人事后还维持着工作状态,就能说明当时没被迫?有律师就指出了,不能把事后的表现等同于事发时的真实想法。人在害怕、羞愧、憋屈的时候,确实可能选择表面上装作正常来应对。

12月11号凌晨,刘女士报了警。当天下午去了司法鉴定机构做检查。第二天,三亚公安局天涯分局正式立案调查。当天凌晨她还去了医院,医生诊断说“右乳腺人咬伤”,建议打狂犬病疫苗。

案子进了刑事侦查程序后,邵某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9号,警方把人移交给检察机关,邵某改成了取保候审。

到了2024年10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出了份《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现有证据没法证实邵某在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确认不了他实施了强制行为。决定对邵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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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当然不服气,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2025年6月2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完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决定。不过也指出了,原来承办这个案子的检察院在程序上有问题,包括没保障刘女士的知情权、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也没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于这些问题,三亚检方说会向城郊检察院提整改建议。

案子发生后,刘女士因为“考勤问题”被原来的公司给开了。她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到现在还在调解阶段。

再看邵某某所在的单位,媒体去采访的时候含糊其辞,说“没有宣传处”,不过承认邵某某确实是他们单位的人,其他的就不愿意多说了。

2024年10月,红星新闻的记者分别给案件相关人员打了电话。韦某说“认可司法结论”,不愿意接受采访。邵某接了电话只回了句“找错人”,就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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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法律人士表示,这个案子体现了《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证据链没法完整闭合,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刘女士表示会继续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检察机关也在程序上承认存在瑕疵,提出了整改。

说到底,这个案子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少。取证难、认定难,这是性侵案件普遍面临的困境。一方说是强迫,一方说是自愿,没有第三方在场,监控又拍不到房间里的情况,最后就只能靠物证和双方的陈述。

刘女士留了内裤做物证,检测出了邵某某的体液,这能证明发生了关系,但证明不了是不是违背意愿。检方拿出的视频,画面模糊,看不出明确的反抗,就成了对刘女士不利的证据。

再说事后的表现。刘女士第二天还正常工作,跟邵某某互相拍照,这在检方眼里成了“自愿”的证据。可受害者在遭遇侵害后的反应千差万别,有的人会立刻报警,有的人会选择沉默,有的人会装作什么都没发生继续生活。不能因为对方没有按照“标准受害者”的样子行事,就否认她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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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刘女士报案后,案子立了案,邵某某也被刑拘了,说明警方当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可到了检察院这儿,却变成了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外人不得而知。

检察院在复查中承认了程序上的瑕疵,没保障刘女士的知情权和阅卷权,也没充分听取她的意见。这些程序上的问题,是不是也影响了案件的认定?

邵某某所在单位的态度也让人看不懂。说“没有宣传处”,可又承认邵某某是本单位职工,其他的就不愿多说。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外面出了这种事,单位难道不应该有个说法?

这个案子从2023年12月发生,到现在已经快两年了。刘女士失去了工作,还在打劳动仲裁,精神上的创伤更是难以估量。邵某某呢,不起诉之后,生活是不是就恢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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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证据,这没错。可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很多时候证据很难获取。密闭空间,没有目击者,事后又往往存在清洗、销毁证据的可能。如果单纯因为证据不足就不起诉,那很多真实的受害者就得不到公正。

当然,也不能因为对方报案了就一定要判对方有罪。疑罪从无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保护的是每个人不被冤枉的权利。这中间的平衡点在哪里,确实是个难题。

刘女士说会继续维权,这条路注定不好走。她要面对的不仅是法律程序上的困难,还有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对自己遭遇反复回忆带来的二次伤害。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工作场合的社交,界限在哪里?饭局之后的单独相处,到底该不该去?遭遇侵害之后,怎样保留证据,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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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当一个女性站出来说“我被侵犯了”,我们该用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是先入为主地质疑,还是给予基本的尊重和相信?

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复杂的人性问题,但至少在程序上要做到严谨和公正。这个案子里,检察院承认了程序上的瑕疵,这是个进步。可对于刘女士来说,这些“整改建议”能给她带来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吗?

案子还在继续,刘女士的维权之路还没走完。她的遭遇会不会有个说法,邵某某会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你怎么看这个案子?如果是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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