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
王曼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涉及的电动车类型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以及电动四轮车。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被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余类型均属于机动车产品。具体来说:
(一)电动自行车被定义为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虽装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均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则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备两个车轮,并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只有符合这一标准的电动二轮车才能被视为非机动车。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及四轮车被归类为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5条,摩托车被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且不包括电动自行车。这意味着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均应被视为电动摩托车,并应遵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2条,电动四轮车因其动力驱动和四个或以上车轮的特性,被明确归类为汽车范畴,从而应纳入机动车管理。
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其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自1999年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目前,我部正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共同推进标准修订工作,旨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品升级。
在电动车产品管理方面,我部已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对于道路机动车辆,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若符合条件,将被列入我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并向社会公开。而对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登记规定。目前,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已实施此类目录管理制度,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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