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发现好多卡友们对于交通运输一些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熟悉,对于常出现一些问题不注意、重复犯。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的相关问题,希望有助于危险货物运输卡友们。
2020年1月1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电子运单规范化制作提出明确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五部分托运要求(JT/T617.5-2018)给出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统一格式。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未按照规定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首先,电子运单未制作。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是省内车辆通过运政在线系统或者交通综合执法APP查询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子运单,当场无法出示纸质版或者电子版电子运单;二是省外车辆无法提供纸质版或者电子版电子运单;三是一张运单多趟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只制作一张电子运单,承载多趟危险货物运输,实际上一张运单只能代表一趟危险货物运输,其他时间段危险货物运输没有制作电子运单。
通过现场调查和整理,未制作电子运单主要原因:一是交通运输网络系统升级,无法上传制作完成电子运单,现场又无法出示纸质电子运单,缺乏预判和风险防范意识,或者侥幸投机心理;二是法律法规研究不透彻不深入,只在乎有电子运单,忽视一趟危险货物运输一张电子运单的要求,所以出现电子运单漏单现象,这种情况最常出现稀有气体中短途运输和本地石油、液化石油气等运输车辆;三是缺乏风险意识,抱有侥幸心里,贪图省事,出现一直不制作电子运单情况,这种情况最常见在小型罐式加油车,特别外地牌照罐式加油车。
第二、电子运单制作不规范。主要形式有:一是电子运单驾押人员与实际运输驾押人员不符;二是时效不符合,电子运单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与被检查时实际时间不符。例如,罐式3类运输车辆,此趟运输跨市运输,车辆装载是9:55,发车时间10:00,到达时间10:30,很明显时间有问题;三是危险品品名不全、品名和UN编码不符、多个品名对应一个UN编码,特别是厢式货车运输,多种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只制作一种品名危险货物而实际装载危险货物却很多,常出现在稀有气体运输中;四是电子运单托运方和承运方写成实际托运地址和目的地;五是电子运单目的地与实际目的地严重不符,例如宜兴到南京的危险货物,起始地和目的地都是宜兴,明显图省事;六是电子运单信息和实际托运情况不一致,主要是中途公司更改运输需求,却没有更改电子运单;七是纸质版电子运单缺乏识别二维码或者二维码识别结果和纸质运单不一致。
第三、驾押人员对电子运单意识不强,与公司对接随意。有些公司电子运单制作是在公司完成,有些则是由运输批次实际驾押人员完成。实际情况更多是驾驶员和押运员将运输货物、班次、基本信息向公司对接群一发布就当完成任务,对于后续是否制作,由谁制作,是否上传不跟踪不检查。有些驾驶员押运员对于电子运单制作要求不清楚,更多只认为驾驶员押运员信息填报完整就可以,其他的一概不知,甚至出现超范围运输情况、挂车信息不对称等常识错误也浑然不知,就更不用说出现意外救援了。
电子运单这些问题只是我个人实际工作中梳理,还有不足需要改进,如有不对或者不妥,欢迎卡友们指出了,一起改进;如果有什么关于电子运单制作问题,也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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