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改装到底是大改还是小改?这问题终于有定论!

“大改”/“小改”都是“设计更改”,属于21部中的概念,是针对已经获得批准的型号设计进行的证后更改。
在CCAR-21-R4中的定义如下:
第21.93条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一)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和“大改”:
1.“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2.“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注:这里的大/小改指针对“民用航空产品”(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设计(型号合格证TC/型号认可证VTC)更改;“民用航空零部件”的设计更改另有定义,切勿混淆。相对而言,“改装”是一个使用更广泛、涵义更宽泛的概念。
持续适航规章中对“改装”有如下定义:
第43.5条定义(b)款
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CAR-43-R1《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附件术语解释
维修工作: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查、测试、修理、排故或者翻修工作。对于已经获得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更改的实施,也视为维修工作。CCAR-91-R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145.16条维修工作类别
本规则所指的维修工作分为如下类别:
(c)改装,指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实施的各类设计更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CCAR-145-R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也就是说,在持续适航规章中定义的“改装”侧重于“实施”、属于“维修工作”的一种,要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更改”来执行。
“改装”发生在产品交付后(持续适航阶段),发起人/需求方通常是航空公司(被“改装”产品的适航责任主体、非产品DAH),针对的对象往往也较为局限,比如航空公司自有机队的某一/某些机型。
必须认识到,从适航管理角度而言,“改装”是一项综合、复杂的活动,往往涉及多个环节:
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实施&放行
也就是说:
综上,“大/小改”是设计问题,“改装”是侧重实施的综合性问题,这两个概念怎么会扯上关系,在业内造成广泛的困扰呢?
这还要从CCAR-21中的一个特有证件说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其实,CCAR-21中并无“改装”的定义,遍览其全文,唯一提到“改装”这个词的就是MDA这个证件的名称。
在2017年7月1日CCAR-21-R4正式施行之前,MDA用于批准进口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在MDA相关的管理程序中有如下定义:
第1.4.1条术语解释-重要改装
指未列入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技术资料中的以下改装:
(注:从设计更改的角度看,重要改装可能属设计大改,也可能属设计小改。)
AP-21-15《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
这一定义与后来颁发的CCAR-43中的“重要改装”定义基本一致:
第43.5条定义(d)款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CCAR-43-R1《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根据上述定义,是否属于“重要改装”要进行如下判断:
1、是否“改”了?
2、是否“重要”?
注意,是否“重要”有两个并列的判定标准:“设计”和“实施”。
因此,单纯从“设计”角度来说,“重要改装”可能属设计大改,也可能属设计小改(比如,仅从“实施”角度判定为“重要改装”、从“设计”角度仅构成“小改”的情况)。
这就是“重要改装到底是大改还是小改”这一问题的由来。
当涉及改装“方案”的批准、即改装的“设计批准”时,如果要按照CCAR-21寻求批准,就必须分清到底是“大改”还是“小改”,才能明确可行的批准路径。
很大程度上,上述问题是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的相关定义、要求未衔接好造成的。
直到最近,这一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首先,在初始适航方面,CCAR-21-R4中将MDA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
从“批准进口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变为了“非TCH申请产品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方式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之后,在持续适航方面,CCAR-91-R4已于2022年1月4日颁布、并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CCAR-43-R1的内容纳入CCAR-91-R4的“航空器维修”一章、并自CCAR-91-R4施行之日起废止。
在CCAR-91-R4中,“重要改装”有了新的定义,并与CCAR-21做了衔接:
附件术语解释重要改装:是指按照CCAR-21部定义为设计大改的改装。CCAR-91-R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至此,困扰众多业内人士已久的问题终于有了定论,即:“重要改装”,从设计角度来看,属于CCAR-21定义的“设计大改”。
“大/小改”属于“设计更改”,是21部定义,仅针对设计、用于判定具体的设计批准路径。
“改装”是涵义更宽泛的概念,包括设计、生产、实施&放行;“改装”的设计方面(即改装方案)属于“设计更改”。
“重要改装”和“大/小改”之间的关系,随着相关规章的修订,发生了变化: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本文仅讨论了CAAC体系下,“重要改装”和设计“大/小改”的关系及其演变。
不同管理体系(如FAA)或文件(如适航双边)中相关的定义可能不一样,特别是“改装”。
因此,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特定语境和场景,基于适用的定义来理解和灵活运用,切忌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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