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二手车典型维权案例,总结二手车领域常见的交易纠纷

导读: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也是中国省内经济发展程度差异最小的省份之一,杭州、宁波、绍兴、温州是浙江的四大经济支柱。其中杭州和宁波经济实力长期位居中国前20位。作为经济发达的地区,带动了二手车市场的繁荣。但二手车市场繁荣的背后,这个行业暴露的问题也尤为突出。
从浙江省二手车典型维权案例,总结二手车领域常见的交易纠纷-有驾
文|申思婕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状况如何?
9日上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二手车经营者公开约谈会,总结了二手车领域典型消费纠纷。
201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二手车交易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新的规定。部分经营者表现出对新法规的不适应,导致二手车消费纠纷凸显。
2017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受理关于二手汽车消费投诉共计459件,相较2016年的342件同比上涨了34.2%。其中杭州地区314件,宁波地区69件,杭州拱墅区、宁波江东区作为二手车交易的聚集地,表现尤为突出。
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
一、擅自更改里程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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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受理关于二手汽车消费投诉的459件中,篡改里程数的投诉有241起,占投诉总量的52.5%。
车辆里程数是二手车价值的重要参考标准,而目前车辆里程数有据可查的只有那些在4S店进行保养的车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很难去4S店查实该数据,而二手车经营者则不然,据悉他们可以利用一些手机APP对车辆的4S店的保养信息进行查询,经营者往往利用这些信息的不对等性,擅自更改车辆里程数,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目前,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擅自更改里程数成为了不成文的弊病,不改里程数成为罕见。省消保委受理一起二手车投诉,消费者购买到二手车时,车辆显示里程为9万公里,但去4S店调查发现,该车最后一次在4S店保养时,其记录显示里程已达20万公里,而该记录距消费者购买车辆已经有一年多了。
二、故意隐瞒事故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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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营者卖的二手车大部分是自己负责检测,检测的专业性和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在利益的驱使下,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事故信息存在故意隐瞒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很容易购买到有质量隐患的事故车、泡水车等。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二手车经营者作为专业的从业人员,在销售二手车时对车辆进行最基本的检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知情”不应成为发生矛盾纠纷时的借口。2017年9月消费者刘某在杭州汽车城花了16.5万元购买到了一辆出过一次重大高山翻车事故的二手车,后通过查车辆保险记录发现车祸修理费就高达近19万元,相当于买了一辆近乎报废车辆,协商无果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三、质量问题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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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消保委系统受理关于二手汽车消费投诉的459件中,质量问题的投诉有108起,占投诉总量的23.5%。
《实施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但在实际购车过程中,二手车经营者往往只能保证车辆能开,性能无法保证,造成消费者往往在购买二手车后第一时间去4S店或者专业维修店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这一费用从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此外还存在车辆故障多次维修,不能修复,拖延时间超出保修期等现象。
四、合同不规范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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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所使用的合同不规范,签订方都为个人,二手车经营者或者中介公司都在合同中不予体现,以此来逃避经营者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中规定经营者需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但是在我委接到的消费者投诉中,经营者往往对以上法律要求书面告知的事项在合同中不予体现,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五、虚构车源骗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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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中介手里无车,却从网上下载图片,稍加修改就发布到各大网站的二手车平台,标低价格以吸引消费者。等消费者来到店里,就称那辆车要么不在手头,要么已经出手,随后便推荐其他车辆。
面对中介的低价“钓鱼”营销,消费者很容易入套,就这样,中介以虚构低价车源的幌子,卖给消费者原本不想买的车。有的消费者非那款车不买,中介就说那款车很紧俏,要的人很多,只有交过定金才有保证。交过定金,签好合同后,中介却抛出各种限制,甚至人为设置障碍,造成车辆不能顺利过户,从而以消费者单方违约为由吃掉定金。
惯用套路包括:车辆上牌受限、按揭贷款受阻、全款提车设限等等。
六、巧立名目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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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车贷合同时,抓住消费者求车心切,疏于查看合同细节的心理,对费用收取项目与收费金额未仔细了解比对,未查询相关资料等情况,设置消费陷阱。加上目前车贷行业不够规范,没有一个确切的汽车贷款收费标准可以参考,一些担保公司列出名目繁多的项目,比如需支付按揭手续费、担保费、保证金、评估费、风险费、垫资费、GPS费、金融服务费等等。
中介联系担保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即担保公司先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消费者按日支付租金使用车辆,期满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有的消费者以为这种形式费用压力小,可没想到接下来有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类似检测费、过户费、押金、全险等,算下来实际支出费用可能远超过车价。
七、按揭还贷暗藏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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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消费者接受了担保公司的按揭贷款,但开始还贷后,问题又来了。如果借款人有一次逾期或不良记录,担保公司便通过装在车上的GPS找到车辆,直接把车开走,要借款人还清剩余贷款才归还车辆。当借款人结清剩余款项后,担保公司又会要求支付违约金、拖车费、保管费等各种费用。
浙版新《消法》涉及“二手车”相关条款落地难的主要原因
一、二手车经营者违法成本低。
二手车经营者基本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相对较少,往往只有3-5万元,而一辆二手车的价值低的几万元,高的上百万元,远远高于其注册资本,这样就造成了经营者往往不配合当地消保委、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处理的情况。即使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也导致执行不了的情况。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亟待规范。
合同不规范往往造成消费者拿不出像样的证据,商家矢口否认销售时的各种卖点和承诺,双方互相扯皮,个别商家甚至坦言根本不担心消费者继续走诉讼等途径,二手车消费维权举步维艰。
三、目前车辆真实车况缺少权威第三方法定机构的检查、检测。
目前二手车辆情况检查有以下几种形式:品牌二手车经营者依靠4S店对车辆进行检查;二手车经营平台依靠平台技术力量进行检查;二手车经营者自行检查或委托一些平台进行检查。这些检查者往往就是经营者,公正性得不到保证。
二手车交易典型纠纷案例
案例一:
2017年6月浙江省消保委接到湖州一消费者投诉,称其5月10日在杭州某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以35万价格购得宝马525Li二手汽车一辆,当时车辆里程表的数据为53000公里,后经宝马4S店查实,截至2016年2月18日,里程数已达85241公里(2016年2月18日是该车辆最后一次在4S店保养维修的时间,其后里程数无法查实)。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浙江省消保委联合汽车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一、行驶里程是二手车交易中的重要信息,也是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重要因素,经营者必须明示;二、浙版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核查、检测二手车的相关重要信息,并告知真实信息。以现有的条件和技术手段可以查明的该车里程数为85241公里,告知行驶85241公里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三、如何才能算履行告知义务。
在调查阶段,经营者强调已经口头告知,但浙版新《消法》规定“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即可以事后查实的方式。
鉴于此,浙江省消保委约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人民币陆万元整。
案例二:
2017年6月,消费者周某向杭州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处购买二手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推荐了雪佛兰迈锐宝二手车一辆,并称该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行驶里程数和仪表盘显示数字一致即52689公里。6月11日,经纪公司以另一股东镇某的名义与周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
协议签署后,周某按约支付了购车款共计99600元,经纪公司按约交付了案涉车辆。6月20日,周某丈夫陈某驾驶车辆至修理厂洗车时,发现该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与仪表盘显示数字不符,根据案涉车辆旁边贴有的保养记录,截至2016年11月15日,该车行驶里程数已达76903公里。周某认为车辆行驶里程数与其决定是否购买车辆以及车辆的价格有直接影响,遂与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沟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经过杭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方调解,周某与经纪公司均未达成一致,后消费者投诉至浙江省消保委,省消保委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经营者违法了201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案例三:
2017年9月11日,消费者刘某从杭州某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摊位老板赵某那儿购买了一辆二手2014年的歌诗图。
买完之后,车主刘先生将车辆放在杭州共和汽车修理厂做保养,发现该车有很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随之,刘先生通过查看保险记录得知该车今年6月份在新疆出过一次重大事故,高山翻车!
车主将杭州某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摊位老板赵某告上杭州市下沙区人民法院!案件与2017年11月27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赵某在售二手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刘某主张依法赔偿购车款3倍损失即49.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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