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镇雄还没上牌照的电动车抓紧啦,交警开始查了!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的公告
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强制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简称“CCC认证”)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二轮电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新国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电池电压48v)的电动自行车及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登记上牌地址
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镇雄县环城北路65号,电话:0870-3121471);镇雄县远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镇雄县开源路天景一号楼,电话:13638866889);镇雄县天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镇雄县洗白检测站,电话:15096533666);众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镇雄县镇毕路蓝天汽车城内),电话:15687041850)。
(二)登记上牌注意事项
1.“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即可办理。
2.“国标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所有人在缴纳购置税、购买保险后持居民身份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即可办理。(因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上上牌服务站点根据人员配置情况实行限号办理。)
(三)登记上牌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每天8:30至11:30,14:30至17:30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二、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悬挂摩托车号牌,持相应准驾车型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已经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
三、对不符合新国标技术规范,也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的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相关部门一经查获,将依法收缴,此项不适用于镇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6月15日(不含)过渡期登记注册并核发“白底红字”的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强制报废期止为2022年4月)。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管理,依法保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此公告发布之日起违反以下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以下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上限处50元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购车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四)在电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安装遮阳伞、挡雨棚、防风罩等。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行车道最右侧行驶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其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特此公告。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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