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编号为"安委办函〔2026〕135号"的文件,9月3日由应急管理部网站挂了出来。
发文时间是9月1日,落款是九个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这个阵容有点意思。安委办牵头不奇怪,但发改委、国资委、国铁集团一起署名,意味着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不是"安监系统内部文件",而是要直接压到建设单位和央企头上的硬约束。
更值得行业里的人仔细读的,是文件里那几句几乎是指名道姓的话。
第一刀:变"最低价中标"为"最优价中标"
文件第二条写得直白:要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督促建设单位科学确定工程概算,变"最低价中标"为"最优价中标";严禁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征得合同相对人同意;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
"最低价中标"这四个字,在国内工程圈被骂了不下二十年。它的后果大家心里都清楚:报价压到骨头里,中标之后再从安全投入、材料规格、人工配置上一点点抠回来。安全生产费被当成利润挪走,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这次的措辞不是"引导""鼓励",而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等于给最低价评标法划了红线。
更狠的是第二款: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联合踏勘核实,及时变更设计、动态调整工期和造价,不得因控制造价、赶工期等理由无故拖延、变相阻碍或拒绝设计变更。
过去最常见的扯皮场景是:现场发现地质变了,施工单位报变更,建设单位一句"先干着,结算再说",最后谁也没人认账。现在这句话,等于把"拖"的路堵死了一半。
第二刀:施工和监理不能是"自家人"
第十一条最有杀伤力: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招标管理,避免同一工程使用同属一家上级企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这句话在八大建筑央企体系里,分量非同一般。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这些集团,旗下往往同时有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同一个项目里施工单位是集团A局、监理单位是集团下属监理公司,早就成了常态。自己人监自己人,监理的独立性从何谈起?
文件后面还补了一句:严禁"只签字、不监督"及串通造假;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且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干预监理单位正常履职。
配套的另一条是"严格分包安全管理":分包单位要搞考核评级和"白名单"动态管理,进场实际管理人员要核验资格,分包队伍必须纳入总包单位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同时明确要"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推动施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说白了,文件要解决的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制度为什么落不到掌子面上"。
第三刀:异常工况严禁盲目施救,瞒报要提级调查
这一条跟一线工人的命直接相关。
文件第十五条列举了六类典型异常工况:突泥涌水、掌子面变形加剧、出渣量异常、初支开裂、钢拱架变形错位、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超标。要求严格落实"处置人员最少化"原则——在未研判风险、未加强监测、未制定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严禁盲目组织人员处置。处置完毕,经建设单位批准方可恢复施工。
隧道事故里最让人痛心的,往往是第一次险情只困住一两个人,结果一窝蜂上去施救,塌方二次发生,伤亡成倍扩大。"处置人员最少化"这七个字,是用太多教训换来的。
第十八条则对准了事故报告环节:对群众反映的涉嫌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线索,要组织多渠道核查;对涉嫌谎报、瞒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反向"条款,其实最难得
第十条里藏着一条很少见的免责设计:建立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挂牌督办制度,鼓励一线作业人员主动报告风险隐患和异常情况,建设单位、监管部门不得将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句话的价值在于,它承认了一个现实:隐患之所以被藏起来,是因为报出来要挨罚。如果报告隐患等于给自己扣分,那现场的最优解永远是"捂住"。把这条免责明确写进文件,比喊一百句"安全第一"都管用。
为什么是现在?
看看最近两个月的时间线就明白了。
7月31日,中铁十五局施工的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压缩空气储能项目隧道标段发生塌方,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9月2日,湖南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静安街内涝综合治理工程开挖地埋雨水管沟槽时发生坍塌,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9.32万元。认定原因里几条格外刺眼——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违规挂靠、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擅自开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深沟槽开挖、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开挖深度已达4.5米却没有做到开挖与支护同步,直接安排人下到沟底清表。
一个深4.5米的沟槽,两个人的命。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第二天,九部门的文件就公开了。这中间不是巧合。
文件自己也说了原因:我国隧道(洞)在建规模大,长隧道、特长隧道多,部分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面临坍塌、突水突泥、火灾、瓦斯爆炸、岩爆等多重风险,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落地才是真问题
坦白讲,这类文件行业里见过不少。2023年安委办就印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这次是时隔三年的加码版。区别在哪?区别在于这次的条款明显更"具体"——哪项费用不能挪、哪种招标方式要限制、哪几类工况必须停工研判、谁不能给谁当监理,都写在明面上了。
对央企和省级建工集团来说,短期内最直接的影响有两个:一是内部"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项目的承接模式要重新梳理;二是低价抢标之后靠变更和索赔找补的打法,风险更大了。
最后抛个问题给评论区的同行:你觉得这九条里,哪一条最难落地?是"最优价中标"的评标细则,还是施工监理分家?你们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费,真能足额用在安全上吗?欢迎在评论区说实话。
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事实与引述均来自官方公开渠道,包括应急管理部网站2026年9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6〕135号,发文日期2026年9月1日)、娄底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9月2日发布的《娄底娄星静安街内涝综合治理工程"6·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此前公开的7月31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压缩空气储能项目隧道塌方事故信息。文中观点为基于上述公开信息的解读,不构成任何推论之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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