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遇到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租车遇到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伦策律师事务所
北京伦策律师事务所
2022-09-22 15:52
发表于北京
租车遇到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怎么办?-有驾
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需要用到租车服务。如果与租车服务供应商签约后,享受的车型或者服务与当初不一致的话,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本案中当事人的经历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租车遇到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怎么办?-有驾

案情背景

2021年3月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某物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专门为原告提供一辆福田奥铃4.2箱货车租赁给原告使用,车辆车牌号×××;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5日止,租金为每月4500元,押金为2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原告发现与签订的合同不符,被告交付的车辆为现代牌xxx非营运车,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不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及租金,被告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合同第二条第二项有约定,原告在合同期内终止了合同,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押金20000元及租金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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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的车辆为福田奥铃4.2箱货车,而被告向提供的车辆为现代牌轻型厢式货车(非营运),此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被告退还租金和押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2021年3月8日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合同在2021年3月8日解除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故: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退还原告汽车租金及押金共计2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尾声

至此,本案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权益。虽然我们不希望您遇到类似的麻烦事,但假若您凑巧遇到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伦策律师将竭诚帮助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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