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辅助驾驶进入普通家庭,但是车可以自己加速、变道、刹车,并不表示可以将方向盘和法律责任一并交出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中对自动驾驶、辅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以及驾驶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核心信息很明确,辅助驾驶仍然是驾驶支持功能,不能替代驾驶人。
目前民事赔偿上并没有一套独立的规则。
自动驾驶汽车或者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要按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来认定各方的责任,并据此确定最终的责任主体。如果事故是由车辆自身的产品缺陷造成的,则受害人可以依据产品责任规则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也就是说,车辆发生事故并不代表所有的责任都会被驾驶人承担起来;但是如果问题出在制动、感知、控制等产品的缺陷上,那么车企或者销售商同样也会被追究到责任当中。但是是否属于产品缺陷还要根据事故记录、车辆状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具体判断,不能仅凭车辆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就直接下结论。
辅助驾驶场景下还存在一种比较典型的状况,即车辆缺陷与驾驶员的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
例如,系统有安全问题的同时又没有让驾驶员保持注意力,两者一起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对于这种情形来说,如果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能确定具体的过错责任,则可以依法处理;但是如果能够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则可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无法明确具体责任比例的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受害人并不需要只能向一个责任主体索赔,在必要时也可以将相关的责任人一并起诉到法庭中去。刑事责任就是另一条边界。有人打开辅助驾驶后玩手机、睡觉,甚至用可以逃避系统监测的违规配件,使车辆在驾驶人实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行驶。“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也不能作为减轻或者逃避责任的理由。“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指导性案例271号中提到的王某群,在饮酒后使用了“智驾神器”,使得系统误认为是正在正常监控车辆,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上休息。车辆行驶大约20分钟后停止,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例说明辅助驾驶系统不会取代人的驾驶主体地位,在醉酒状态下使用相关功能也不会当然地排除危险驾驶等犯罪责任。
除了上述的限制之外,宣传用语同样受有约束的。“如果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把只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当作自动驾驶车来宣传,或者对车辆自动化的等级、智能程度、性能以及使用范围做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描述,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则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也规定相关企业应当如实说明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不能做出超出实际能力边界的产物说明和商业宣传。
另外一个问题是证据。事故发生之后,驾驶人只能看到车辆最终停在哪里,并且很难还原系统在事发前发出过什么样的提示、是否识别到了障碍物、驾驶人是否接管了车辆以及此时车辆处于什么工作状态等。因此法院对于查明事故原因的必要范围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自动驾驶或辅助驾驶事件记录。对消费者来说,数据能否及时调取,直接影响到责任认定。
从这些规则来看,“辅助驾驶”不是“无人驾驶”的替代说法,“驾龄过长”也不是“放松警惕”的理由。车辆技术可以分担部分操作,但是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企业的产品责任和销售宣传的边界,并没有因此消失。未来随着相关车辆越来越多地进入道路,责任如何在驾驶人、车企和系统运行之间进一步细化,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