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声称: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经过清理,对17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其附件第168为《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 号,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该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即自2026年8月15日起,《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废止。
该通知的废止引出了M站生死存亡的问题。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取代)并无机动车维修的M站规定。
M站的最早出处见于2018年12月30日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二、清洁柴油车行动(七)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部分,该部分规定: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以上内容规定于清洁柴油车行动中,并不包含汽油车。
2020年6月22日《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颁布。
该通知将M站由柴油车扩展到汽油车,并将资质规定为“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
“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见附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
这在实践中导致了对超标排放汽车,车主不能选择M站以外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使M站涉嫌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现在,该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了,那么由该通知建立的M站名单及必须到M站维修的规定还能存活吗?
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