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以内最好的SUV。”
这句话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读懂。它用了“最好”,用了极限词,踩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红线上——该条明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20万至100万罚款。
连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当年写一句“杭州最好吃的炒货”,都被西湖区市监局开过20万罚单(后经法院改判10万)。 可到了车企发布会,“1000万内最好”“500万内最好”“地球上最强悍”轮番上阵,全网分发、热搜挂三天,然后——没事。
法律是橡皮泥吗?不是。但执行端的错位,比橡皮泥更尴尬。
一、车企法务的盾牌:不是“口头不算广告”,是“很难定性成广告”
《广告法》管的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车企的腾挪空间在三点:
1. 场景包装:发布会定性为“企业家个人分享/技术沟通”,口头表述被辩称为主观评价;
2. 定语限定:“1000万内”把比较域缩到一个虚构价格带,客观上难以证伪“是不是真最好”;
3. 物料隔离:只要不把这句话印进官网首屏、电商详情页、线下海报,纯直播切片在实践里常处于灰色地带。
但这是灰色,不是白色。余承东那句“地球上已上市车型性能最强悍的SUV,没有之一”如果被华为/赛力斯剪辑成官方短视频投流,或者写进问界M9官网卖点页,按现有执法口径完全可能被立案。目前没罚,不是因为合法,是因为没人先撬动那个立案杠杆。
二、小贩10万、车企0元:选择性执法的观感是真的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写得很清楚:“最好”“最强”“遥遥领先”等属绝对化近似语,执法应过罚相当、公平公正。
但现实切面是:
• 炒货店纸袋印“最好” 20万起罚,诉讼后10万;
• 烧饼店招牌写“最值得吃” 未开业被劝改,免罚;
• 车企CEO在千万级流量发布会喊“1000万内最好” 0处罚、0约谈、成网络热梗。
公众愤怒的不是“法律严格”,而是同样的法条,对小本生意人是刀,对流量巨头是苍蝇拍。哪怕法务能讲出一百种语境区别,普通人的朴素正义感就一句话:都是“最”字,凭什么我贵他免?
三、更刺眼的双标:自己吹牛无法无天,别人玩梗就维权
“1000万内最好的SUV”被车企当品牌标签用、当发布会slogan用、当热搜话题用。
可当网友拿它做调侃——“1000万内最好的玩具”“1000万内最好的炒货”——企业法务立刻以“损害商誉”发投诉函要求下架。
自己用极限词时是“营销自信”,别人用同句调侃时是“侵权诽谤”。这种双标不是法律问题,是大企业公关伦理问题,但它反过来坐实了公众的怀疑:你心里清楚这话夸张,只是赌监管不咬第一口。
四、2026年新规其实在收口,只是车企还在抢时间
2026年8月总局《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明确:在引证广告里用“最高级”“最佳”“第一”,若指向小于省级区域、小于国标行业分类、无专有国标行标支撑的,不属于豁免。
这意味着“1000万内最好”这种自造价格带+无客观评测支撑的表述,在未来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空间只会更小。
地方上其实已经开始动:部分城市对汽车4S店绝对化用语海报开过罚单,岚图高管2026年公开喊“广告法为什么对这几个人没效”,魏建军直批“定语技术营销就是诈骗”。
只是零星罚款压不住全网发布的惯性。
五、该要的不是一个“罚车企20万”的热闹
把“1000万内最好”按小贩标准罚20万,既不现实也不必要——方林富案本身就被法院认定过罚不当、从20万降到10万,说明机械按起罚额打小商户本就有争议。
真正该要的交代是三个:
1. 发布会直播切片、官网卖点页、官方短视频里复用“最好/最强”的,按商业广告立案还是不立?标准公示;
2. 同一绝对化用语,个体户和百亿营收车企的裁量基准差异在哪里,请拿出书面规则而非“综合判定”四个字;
3. 企业以“损害商誉”投诉网友玩梗时,是否先自查自家极限词广告的合法性——商誉不是双标护身符。
法律最怕的不是被违反,是被分成“识字的小贩”和“会做法务的巨头”两本账。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只有一个版本。要么“最好”二字对所有人都红,要么给方林富把那10万也退回去。
你觉得“1000万内最好SUV”该按《广告法》罚吗?如果该罚,是罚发布会口播、罚官网文案、还是罚剪辑分发的官方短视频?评论区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