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泄愤破坏汽车刹车,破坏交通工具罪重判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为报复泄愤共同破坏被害人冯某某停于停车场内的汽车刹车系统。近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为泄愤破坏汽车刹车,破坏交通工具罪重判-有驾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因情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发送短信干扰冯某某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对其记恨在心。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冯某某日常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遂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用扳手拧松该车左后轮制动泵分泵螺丝,对车辆刹车系统进行破坏。次日,冯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螺丝松动导致制动液泄露,出现刹车失灵等情况。冯某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经鉴定,该车左后轮制动泵分泵螺丝松动,导致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破坏他人汽车制动系统,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归案后的表现及认罪认罚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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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以案释法】为泄愤破坏汽车刹车,破坏交通工具罪重判-有驾
【以案释法】为泄愤破坏汽车刹车,破坏交通工具罪重判-有驾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该罪不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侵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法应予严惩。刹车装置属于汽车的重要部件,一旦遭到破坏,制动性能将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足以使汽车具有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破坏他人汽车刹车系统,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不知刹车螺丝位置而邀汽车修理工刘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李某某欲破坏他人汽车刹车系统,碍于情面仍在现场指出制动泵分泵螺丝位置,指导如何拧松而不被立即发现,对促成李某某的犯罪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公民,理性对待与他人的纠纷,通过协调、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同时也提醒汽修从业人员,依规合法经营,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指导,将会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为泄愤破坏汽车刹车,破坏交通工具罪重判-有驾
文章内容 | 韩 燕
原标题:《【以案释法】为泄愤破坏汽车刹车,破坏交通工具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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