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车灯使用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灯的使用做出了以下详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明确指出,夜间会车时,应在距离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切换至近光灯,以确保安全。在窄路或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同样建议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夜间行车在无路灯、照明不足或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以及后位灯。但需注意,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应避免使用远光灯。此外,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还需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指出,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进行示意,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

灯光使用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灯光的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驾驶员若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将面临扣罚1分的处罚。因此,请各位司机务必遵守灯光使用规定,确保安全驾驶。

一、在夜间或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时,务必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以及后位灯,确保行车安全。
二、在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靠边停车前,应提前100米至50米打开转向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
三、当机动车接近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并准备向左转弯时,应打开转向灯,同时确保夜间行车时使用近光灯。

四、若后车与前车同向行驶且距离较近,应避免使用远光灯。
五、在夜间且无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需在距离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外切换至近光灯。当与窄路、窄桥上的非机动车会车时,也请使用近光灯。
六、机动车在夜间行经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远近光灯交替闪烁以示意。
七、若机动车在道路上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且妨碍交通难以移动,需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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