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多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车管理新规正式施行。涉及登记上牌、道路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等环节,相关政策已通过地方人大、公安交管、消防救援等渠道发布,骑行人应按车辆所在地规定逐项对照。
一、登记上牌实行实名管理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新购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可凭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等临时通行;已登记车辆发生转让、报废、遗失,应当办理变更、转让或注销手续。严禁伪造、变造、挪用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属于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按所在地车辆属性管理和登记要求执行;具体号牌种类、保险及驾驶人资质要求,以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布标准为准。
二、上路骑行明确硬性要求
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按规定悬挂号牌,全程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骑行中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服从交通信号和路面管理;严禁醉酒驾驶,严禁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载人载物按属地条例执行。以已公布地方规定为例,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人正向乘坐并规范佩戴头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后座应使用儿童座椅。载物应当符合尺寸和安全要求,不得超出车身影响操控。
三、改装拼装加装一律禁止
生产、销售及维修环节,车辆、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安全头盔等配件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并标注3C认证。
禁止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禁止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安全性能的部件,禁止拼装,禁止加装车篷、车厢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从事经营性改装、拼装、加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车辆上路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停放充电严守消防红线
10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地方消防规定明确,电动车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及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为车辆及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车辆或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从室内乱拉电线、插座对外充电;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未落实防火分隔和监护措施的,不得违规停放充电。
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应当配建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充电设施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和故障报警功能;场所管理方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劝阻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五、执法责任分段落实
未佩戴头盔、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道路违法停放,由公安交管部门按属地条例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罚款;伪造变造号牌,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罚款;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违规停放充电,或携车及蓄电池进电梯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按消防规定处理,单位、个人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充电场所管理方未履行消防职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各地细则在处罚标准、过渡期、非标车登记、外卖快递行业管理上可能存在差异。骑行人和车辆所有人应以属地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提前核对号牌状态、车辆参数和充电场所合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