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

5月6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旨在适度超前、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的加氢站网络体系,推动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加氢站。同步健全加氢站管理体系,探索细化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的具体要求,确保监管到位、运行安全。

《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有驾

《意见》包含规范建设管理、加强许可审批、优化经营服务、严格安全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等五个方面。

其中,就经营许可申请条件明确,除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氢站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一站一证”的原则,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符合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等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氢设施;

(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7)有与企业经营规模、加氢站等级相适应的合格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市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加氢站充装操作工人数应该跟加氢机的配备数量相适应,单班人数不少于2人;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具有能源、城镇燃气、化工或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指定的统计员不少于1人,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加氢站安全管理工作。允许与加油、加气等合建的加氢站统筹利用站内人力资源,但混用或兼职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此外,加氢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也需要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取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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